11月30日,睢宁法院召开守信、失信、执行不能、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今年以来执行行动的举措和成效,并发布“守信、失信、执行不能、拒执罪”典型案例。
诚信,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大力弘扬。近年来,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睢宁法院持续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多措并举,依法严厉制裁拒不执行、失信行为,除了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和司法拘留等惩戒手段,对一些态度顽固、行为恶劣,且构成拒执犯罪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守信典型案例】信守承诺按期还款 分期和解一诺千金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丁某驾车超越同方向申请执行人张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执行人张某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执行人丁某负全部责任,申请执行人张某无责任。睢宁法院依法判决: 被执行人丁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某17万余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干警的法律释明,被执行人丁某主动申报财产,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沟通、协商。最终,申请执行人张某为被执行人丁某的真心实意所打动,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丁某于每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
上述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丁某每月均按期、足额给付,从未食言,连续给付33个月。2022年上半年,疫情突发、工厂停工,丁某被迫中断给付2个月。疫情结束后,丁某立即恢复给付。由于双方当事人前期已建立起充分的信任,申请执行人张某主动提出和解协议顺延2个月,继续履行即可。同时,申请执行人张某向睢宁法院申请屏蔽对被执行人丁某的失信信息,并撤销对其的限制高消费,积极为被执行人丁某进行信用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有利于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氛围和凝聚“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共识,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生活中,天灾人祸在所难免,但部分被执行人存在“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自暴自弃,甚至抗拒执行,结果面临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让自己陷入更艰难的生活处境。反之,被执行人如能像丁某一样,直面问题、重诺守信,不仅能够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也能够使自己放下沉重负担,跳出艰难处境,从而打开人生的新局面!
【失信典型案例】执行措施全穷尽 依法严惩失信人
基本案情
顾某与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判决: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顾某来支付承揽加工费40165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睢宁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睢宁法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某予以罚款。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最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获得“真金白银”的同时,也进一步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依法严惩失信被执行人,如将义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罚款等各类执行措施,从而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确保执行案件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温情执法促和谐 司法救助保民生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时,与案外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坐在车后的申请执行人王某受伤。经事故认定,被执行人程某负主要责任,案外人负次要责任,申请执行人王某无责任。睢宁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程某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28230.68元。睢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经七十岁高龄,属于低保户,且疾病缠身,履行能力严重欠缺,基本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
典型意义
关心弱势群体权利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也是执行案件应秉持的理念。执行不能案件并不鲜见,法院如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时,案件自然难以推进。由于申请执行人王某因事故造成劳动能力大幅降低,生活较为困难,睢宁法院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帮助他解决了燃眉之急。申请执行人王某在看到执法力度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拒执罪典型案例】隐瞒财产拒还款 刑事惩罚难逃脱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34.88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义务人王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件受理后,穷尽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王某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且私下收到执行款十余万元,但被执行人王某即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此事。本院随即将案件移送公安进行侦查。在侦查期间查明,王某在取得执行款后部分用于偿还其他私人债务,同时到案后,也积极筹款十余万元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最终认定被执行人王某隐匿财产的行为构成拒执罪,但是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典型意义
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和财产变动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在执行面前抱有侥幸心理,在私下取得另案执行款后,拒不履行义务,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在取得收入后,应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优先偿还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否则,其行为构成拒执犯罪。其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的、人民的利益。同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代表法院不再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穷尽执行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稳定。
今后,睢宁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打击失信、拒执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打击一批,威慑一片的效果,营造尊重生效裁判、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