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睢宁法院公开发布第二期守信、失信、执行不能、拒执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守信典型案例】
诚信承诺书按期履行义务 纳失宽限期修复企业信用
基本案情
洛阳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睢宁法院调解,江苏某公司向洛阳某公司支付货款15万余元。因江苏某公司未履行义务,洛阳某公司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睢宁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江苏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信用告知书,在接到文书后,江苏某公司主动到法院说明情况,称未履行义务是因疫情影响,企业回款困难,并承诺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同时签订按期履行承诺书。睢宁法院综合考虑该企业面临困境以及未履行义务原因等,给予该企业一个月的宽限期。最终,江苏某公司在宽限期到期前,按期将货款支付到位,如约将该案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失信惩戒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惩戒措施仅是手段,最终目标仍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履行困难的被执行人,在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并积极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恢复其信用评价,让守信的被执行人回归到正常生产经营轨道上,同时也有利于其尽快履行义务。本案结合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法院给予其纳失宽限期,在期限内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践行了诚信承诺,避免了企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降低企业信用度等后果,是诚实守信的典型案例。
【失信典型案例】
完善联合信用惩戒 保障民工工伤待遇
基本案情
格某与徐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睢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徐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格某95000元。因徐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格某遂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睢宁法院查明徐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徐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到庭申报财产。对此,睢宁法院依法对徐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田某限制消费。迫于强大的惩戒压力,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款项制订还款计划,在完全履行义务完毕之前,对其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不会解除。
典型意义
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应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向法院申报财产,否则法院就可以依法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信用惩戒形式简明,威力巨大,对失信者施以严厉的惩处和重罚,通过各层面的约束使得失信者无法参加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从而让失信者主动守信,并通过惩戒和警示,进而实现让社会主体对失信行为的自觉回避的目标,最终实现信用奖惩大格局,做到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愈来愈完善的今天,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的生存空间将会被不断压缩,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此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以和促执 带动高效执行
基本案情
2019年初,徐某某驾驶三轮车沿国道逆向行驶时,撞到步行中的陈某某,导致陈某某头部、肋骨等多处受伤。住院期间,陈某某花费各项医疗费用近3万元。因徐某某逆向行驶,交管部门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2020年6月,陈某某将徐某某告上睢宁县人民法院,在法院调解下,徐某某承诺赔偿陈某某27000元,余款陈某某自愿放弃。后徐某某并未履行义务,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低保户,其妻子、母亲相继因病离世,欠下高额债务,尚有一位70多岁的父亲和两名孩子需要抚养,家庭十分困难。2020年10月,被执行人以无力清偿所欠债务为由向睢宁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睢宁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开庭听证,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仍然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有一家老小需要抚养,无收入来源,依靠政府每月“低保”度日,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低,符合“个人债务清理”条件。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行为均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事实,同意该案退出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在金钱和利益面前人心仍有温暖的一面,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现有的处境表示理解和同情,在开庭听证期间,当庭放弃对徐某某的追偿权,认可其“个人债务清理”的申请。被执行人徐某某对给陈某某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自责、愧疚,悔不当初。申请执行人的宽容大度,温暖了被执行人的心,被执行人诚恳的道歉亦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的举动,传递了社会正能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拒执罪典型案例】
以子之名签协议 拒执罪名促还款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睢宁法院判决: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某借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唐某某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了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在睢宁县某地有房产一处,已被法院依法查封。
2020年,该处房产拆迁,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被执行人唐某某儿子的名义签订,拆迁补偿款693823元汇入被执行人唐某某母亲谢某某银行账户。拆迁补偿款到位后,当天即被谢某某从银行支取现金69万元。被执行人唐某某仍未履行义务。本院执行法官发现此情形后,以被执行人唐某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后鉴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压力,被执行人唐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某某先期履行12万元,尾款年底前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和财产变动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唐某某同其配偶共有的房产拆迁,本是有利于案件化解的有利时机。而其为规避执行,以其儿子的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汇入其母亲的账户,补偿款到位后又以现金取款的方式取出。被执行人在取得收入后,应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优先偿还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否则,其行为构成拒执犯罪。其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的、人民的利益。本案执行法官以其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后,其主动同被执行人联系,达成和解,促进了案件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