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次“法律人有约”第六期推介的第四篇调研课题是家事专题,题目为《反家庭暴力的实践困境和前途进路研究》(本文获江苏省反家庭暴力研究中心2022年度征文评选二等奖)
课题组:
陈云福 睢宁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审委会委员
崔欣悦 睢宁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研讨分为主题发言环节和嘉宾点评环节。
课题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家庭暴力的基础理论进行证成分析;第二部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困境展开讨论;第三部分从三个层次对预防家庭暴力提出了优化路径。
研讨嘉宾我们有幸邀请到了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慧,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干部张滨滨,睢宁县妇联四级主任科员林茹,他们各自从学术、司法、联动保护等不同角度进行了点评,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跟随他们一起来展开思考和研讨吧!
反家庭暴力的实践困境和前途进路研究
(精简版)
内容摘要:
通过对涉家暴离婚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当前涉家暴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不一,举证能力不足与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存在困难。由此,笔者对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受暴者不愿及不能举证困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旨在探索出一条具有参考价值的前途径路。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认定标准 举证困境 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下正文:
一、基础理论:
家庭暴力的证成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问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一般而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方式包括但并不限于殴打、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与恐吓、经常性谩骂、侮辱等。家庭暴力的主体由父母、子女、夫妻与家庭成员以外但共同生活的人构成。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及成因
1.主体特定性
家庭中父子、夫妻、长幼呈现长期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例如“三天不打,上房揭瓦”、“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俗语都折射出此种情形。一般而言,家庭暴力中施暴者进行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受暴者,进而达到巩固自己的绝对支配地位。那么施暴者往往是家庭中更具有优势的一方,这种优势地位不仅体现在经济上,还体现在生理上的优势。
2.隐蔽性
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就为“家丑不可外扬”,即体现出家庭内部信息对外具有封闭性。正如“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个人的主权是不容侵犯的。家庭暴力的犯罪地点一般是在自己家中,在如此封闭的环境中,家庭暴力更容易认为是“静悄悄”的犯罪,不容易被人所察觉。其次,家庭暴力的暴力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属于皮外伤,受暴者通常不会出外接受治疗,并不会被外界所察觉。最后,施暴者处于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受暴者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双方会联起手共同隐瞒。
3.长期性与反复性
家庭暴力与普通的暴力之间还存在些许差异,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抑或非家庭成员之间,与普通暴力的主体相比,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成员更具有依赖性与控制性。家庭成员长期生活在一起,长期的相处使得更易产生矛盾与纠纷,所以家庭暴力的发生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长期且持续发生的。
(三)反对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1.严重危害身心健康
家庭暴力具有极大地危害性。不论是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还是受暴者,情绪都会呈现不稳定的特征,这导致家庭暴力不仅是私领域的问题,更关系到社会公共问题,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共鸣。施暴者通常会出现两种发泄途径:一是,通过对未成年子女的打骂用以发泄对婚姻、家庭的不满,导致其子女通常变现为青春期叛逆等心理问题,极大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及学业,辍学率飙升的背后给社会增添了许多不稳定因素;二是,使用酗酒、赌博、外遇等行为追求刺激、发泄不满,以上行为皆违背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的稳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大隐患。
2.或易导致“以暴制暴”犯罪的发生
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受暴者通常变现出心情郁结、精神不振,身体与精神遭受莫大的创伤,极端情形下会发生超越理智的事件。若受暴者认为施暴者的暴力程度已经超越了其可以容忍的限度,但受暴者不愿意寻求公权力救济,而是使用“以暴制暴”的手段杀害施暴者,严重危害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受暴者因杀害施暴者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例子不在少数,最终的结果却是一幕幕惨剧,对未成年子女来说,父亲去世、母亲服刑,家庭不再完整,未来也黯淡无光。
3.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在社会学习理论基础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理论,即儿童在幼年时的社会认知为父母之间的夫妻暴力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是合理的,那么其成年后的社会认知就会模仿儿时的暴力情形。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在儿童成年后催生了一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或受暴者。因此家庭暴力的行为不仅影响施暴者与受暴者,对于亲眼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也会产生影响,对儿童的人格健康成长产生阻碍,甚至影响到儿童成年后的人际关系与社会认知。
二、实证分析:
家庭暴力司法实践之困境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呈现地区化
各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家庭暴力引起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通常出现在双方均有过激语言行为,而有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行为,部分法官在此基础上判定,引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一方也有一定过错,导致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相当慎重。另外由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标准规定不统一,即便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但认可度却不高。例如,法官审理时往往由于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不足,频次不多或者证据不足,通常不便将案件审理的性质定位家庭暴力。
(二)当事人举证能力与举证责任分配不均
1.受暴者不愿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受暴者将遭受家暴行为看做丢脸、不光彩的事情,不会主动与他人提及,只有在万不得已费情况下才将事情对父母(或其他亲人)和盘托出,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更加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受暴者若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那么便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在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受暴者通常会以放弃对施暴者进行家庭暴力的指控,并牺牲一定的财产利益以换取对方同意离婚的请求。在这过程中,施暴者不仅没有得到法律的惩罚,反而还因此而获利。
2.受暴者不能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通常是由于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产生施暴者对受暴者进行殴打、辱骂或者威胁等家庭暴力,受暴者因此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但八成以上案件中原告仅能提供口头陈述,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若是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或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通常为公安机关出警时报警记录或情况说明,少数受暴者提供相关伤情鉴定。以上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家暴行为的起因、程度及结果,也没有施暴者的身份说明,故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证据采信率偏低。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后执行难
通常在涉家暴案件中,受暴者诉求往往为请求离婚,比例超过八成半,但请求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保障,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寥寥无几,我院在《反家暴法》实施后仅收到寥寥数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台已有一段时间,但效果仍不太理想。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与法官的审查标准不统一,令不少受暴者丧失了应有的救济。
三、前途进路:
制止与预防家庭暴力的优化路径
(一)统一认定标准
对家庭暴力统一认定标准,例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谈举止进行综合考量,如语言、语调、表情、肢体语言、眼神等,法官通过以上内容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作出判断。以上工作都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因此应当对法官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技巧进行专业培训,定期轮训,充分掌握家庭暴力的识别方法,对家庭暴力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将施暴者给予法律制裁。
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认定标准还未形成统一认识,全国各地的裁量幅度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家暴证据的认定,建议法官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考虑,若受害者遭受的人身损害并未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则需要其提供多方面证据如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处罚决定、验伤报告或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同时,审判人员若发现因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具有人身安全隐患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制发司法建议,多部门协作,共同预防犯罪。
(二)举证能力与责任的重构
首先,受暴者要对“家庭暴力”做正确的定位,“家庭暴力不是“家丑”而是施暴者自己的耻辱,更是违法的行为。当家庭暴力来临时,希望受害者能够及时、勇敢的反抗,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还可以向当地妇联或者社区反映。若施暴者因受害者的家暴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更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一味忍让只会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其次,可以牵头组建多部门联合反家暴体系。反家暴体系可以由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主体构成。为积极预防犯罪,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各主体可以从被动干预变为适时主动介入。各主体可以设立“登记簿”,针对因家庭暴力而寻求帮助的受暴者展开救助。社区与妇联应当化被动为主动,对于知晓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案件主动联系当事人,还可以陪伴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并提供临时居所与专人看护,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最后,在审理涉家暴案件时,主审法官通常运用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鉴于家庭暴力发生的突然性与隐蔽性,受暴者很难及时固定证据,部分证据还可能因证明力存在瑕疵而无法证明,从而令受暴者处于举证不能的处境中。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是个难题,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这点广东省早就走在前列,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34条第2款表示,当事人仅能提供书面或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例等证据,人民法院结合受伤地点、时间、常理等认为存在家庭暴力可能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未实施家庭暴力。即审理涉家暴案件,如果有人身伤害且明显存在的,可认定受害者完成举证责任,施暴者否认的,应转换由施暴者负举证责任,令其证明并未实施家庭暴力,无证据或证据不足时理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地落实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反家庭暴力法》的普法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观念在民众心中日益增强,但仍需一个好的传播渠道。新法每逢出台,各大主流媒体的以及法制宣传部门都会进行宣传,这导致拥有广度但欠缺深度。法律的深度宣传应当依靠基层,可以由法院牵头,检察院、公安局、民政部门等共同合力,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帮助下进行多形式、全方位、高频率的宣传,在确保广度的同时兼顾深度。例如,使用新媒体传播或制作宣传小册子的形式,普法单位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宣传或答疑解惑,既要保证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还要教会遭受家庭暴力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降低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家庭暴力的审查标准。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赋予了家庭暴力中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具备紧急性、临时性、救济性特征,法官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审查时应当低于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标准。即申请人初步提交的证据足以让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其已经遭受或可能即将遭受家庭暴力,法官即可批准其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此种审查标准,同时也符合反家暴法设立的初衷,即给予受害者将来可能面临或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
结语: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抑制与预防家庭暴力犯罪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受害者权益的保障工作任重而道远。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良法是善治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更是积极全面现代化法治强国的要求,伟大的时代催人奋进,反家暴之路我们依旧责无旁贷。
嘉宾点评
王慧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民事强制执行法学、环境司法;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执行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科研项目,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重视家庭,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落实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司法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7月出台《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文紧扣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包括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强制执行等,通过深入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来看,有必要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了“高度可能性”标准。然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非诉程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根据上述标准,“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换言之,申请证据的证明标准可考虑适用“优势盖然性”标准,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执行来看,为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到实处,《意见》和《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联合检察院、公安局、民政等部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医院的协助下,加强宣传、共同助力保护令的执行。
张滨滨
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干部
央视有档法治栏目叫做《家事如天》,名字听起来很震撼,仔细品读更觉得寓意深刻、形象生动。睢宁法院课题组聚焦涉家暴类案件中的举证难、认定难等热点问题,选题有明确的针对性,有助于从司法层面推动家暴问题有效走出“家务事”门槛。
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的发生,还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优化多样化证据的使用,帮助受害者敢于“说不”。我国法律规定的八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情形,显然不包含家暴类案件。在此情况下,涉家暴类案件的审理可以探索采用“优势证据”原则,适当降低弱势当事人的证明标准。同时,在诉讼前畅通法律援助、诉讼指导渠道,配套拓展证据采用范围、扩大法院调查取证权力,让受害者便于收集证据、依法提供证据。
二是细化人身保护令的运用,推动施暴者依法“受罚”。加大《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知晓度,让更多的受害者知道维权的“武器”。依法准确把握家庭暴力与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递进关系,对于触犯刑法的依法严惩不贷。对于作为公职人员的施暴者,视情节轻重,联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让施暴者不敢出手。
三是强化多元化力量的参与,凝聚全社会反对“合力”。日本是亚洲防治家暴立法较早的国家,该国《配偶暴力防治暨被害人保护法》的最大亮点在于专门设置了配偶暴力援助中心和第三方报告义务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反家暴不单纯是受害人“家事”和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实践中可以探索将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妇联、家事调查员等纳入家暴证据的收集主体,甚至是家暴行为的强制报告主体,共同筑牢反家暴的社会防线。
林茹
睢宁县妇联四级主任科员 心理咨询师
家,是每个人心中温馨的港湾,然而,家暴却吞噬了家庭的温暖。家暴具有隐蔽性和反复性,大量的家庭暴力都发生内家庭内部夫妻之间,大多数被施暴者选择了隐忍和放弃报警,使的家暴多次发生,直到被家暴者自己承受不了,才会选择求助。从到妇联来访咨询情况看,大多数被施暴者,一是存在对反家暴知识不了解,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二是被家暴后证据很难收集完整,无法申请到人身保护令;三是被施暴者除了身体上被伤害同时在心理上也承受着一定的痛苦,需要心理疏导。正如《反家庭暴力的实践困境和前途进路研究》一文中所说,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两位法官从家庭暴力的证成分析、家庭暴力司法实践之困境、制止与预防家庭暴力的优化路径等方面分析的很详实和清晰,为反家暴探索出一条很有价值的路径,反家暴之路我们责无旁贷。今年6月份,县妇联妇女儿童维权中心进驻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多元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一站式”维权服务。同时县法院、县妇联成立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协同中心,为有需求家庭提供帮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