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次“法律人有约”第六期推介的最后一篇调研课题是司改专题,题目为《基层法院内生型法官助理管理培养机制研究》(本文中标徐州法院2022年度重点调研课题)
主 持 人:李 娟
课题组成员:顾少蔚、梁 爽、周小杨(执笔人)
研讨分为主题发言环节和嘉宾点评环节。
课题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内生型法官助理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分析;第二部分对内生型法官助理的现实问题展开讨论;第三部分从内生型法官助理培养管理模式角度提出了设想路径。
研讨嘉宾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徐州中院组织人事处处长孙庆,市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刘洋,睢宁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田振宇,他们各自从内生型法官助理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干部建设等不同角度进行了点评,为课题的进一步完善指明了改进方向,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跟随他们一起来展开思考和研讨吧!
执笔人:周小杨
政治部一级科员
基层法院内生型法官助理
管理培养机制研究
摘要: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助理序列代替助理审判员序列出现,原有的“法官+书记员”模式变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合。我国法院的法官助理主要有内生型和外聘型两类群体构成,其中外聘型法官助理不能直接被选任为员额法官;内生型法官助理是我国特有的、符合我国司法改革和各级法院实际发展需要的法官助理群体,一般通过公务员统一考试进入法院系统,是员额法官的后补群体和预备役。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对内生型法官助理的管理培养,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分类培养、权责边界模糊、工作压力和工作量加重、职业发展无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致使法官助理跳槽、转行,基层法院人才不断流失。本次课题调研将从以上问题着手,以S法院为调查样本,通过研究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历史沿革、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现状,以S法院法官助理培养模式为基础,探讨新时代法官助理培养路径。
关键词
法官助理;基层法院;培养管理
内生型法官助理指法院系统中身份为行政编司法辅助人员,一般包含两类人员:一类是司法人事改革后,未进入员额法官序列的助理审判员,转任为法官助理;另一类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的法官助理。
一、内生型法官助理历史沿革
纵观二十多年来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起步探索阶段(1999-2003年)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简称《一五纲要》),其中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部分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对取消助理审判员和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两项工作进行试点,对法官助理进行定编。”第33条规定:“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或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职业化意见》)29条规定:“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被选任为法官。此项工作要在积极开展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确法官助理的身份是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的来源和《一五纲要》的意见一致。《职业化意见》第31条明确提出“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五纲要》及《职业化意见》的发布,对法官助理的来源进行明确,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渐趋明朗。
(二)试点开展阶段(2004-2014年)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试点工作意见》),以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适当分离、分类管理、确保质效、统筹兼顾、稳步推进、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为原则,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对法官及法官助理的选任、审判团队中各类人员的职责、法官助理担任的条件及管理进行明确,并确定在三级18个法院(含1个高院、7个中院、1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明确试点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如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从现有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简称《二五纲要》)提出,要通过制定分类管理办法,推进对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各类人员的管理,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第34条明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制度”。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简称《西部试点意见》),明确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对法官员额、法官助理来源、学历条件等政策进行调整。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简称《三五纲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改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和任职保障制度。第21条要求:“建立健全以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审判质量效率监督控制体系,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的绩效和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岗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以综合服务部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政务保障体系。”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地方相继出台地方改革方案,法官助理的试点工作随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启动而启动。同年,上海任命了首批法官助理。
《二五纲要》《西部试点意见》《三五纲要》等文件发布后,各地均开始进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官方文件中对法官助理制度也在不断细化。但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法官助理制度试行脚步放缓,几近停滞。
(三)成熟完善阶段(2015年-至今)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2014—2018)》(简称《四五纲要》),对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增补机制、司法荣誉制度等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推动了法官助理制度改革。
2018年10月《法院组织法》修订通过,全国法院基本设立了法官助理岗。《法院组织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2019年4月《法官法》通过修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规定。《法官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纲要》)注重完善对审判辅助人员的培训选拔、管理培养等机制,要求:完善从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的选任标准和工作机制;探索适合市、县两级法院招录法官助理的有效措施;探索建立下级人民法院法官到上级人民法院交流担任短期法官助理工作机制。
伴随着《四五纲要》《五五纲要》的发布以及《法官法》《法院组织法》的修订通过,法官助理制度在中国正式诞生,法官助理的招录、选任、交流任职等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二、基层法院内生型法官助理现实问题
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以来,由于制度机制不完善,各地在试行时,出现法官助理职责混同、权责交叉等问题,本文将阐述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具体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
(一)法官助理队伍存在的问题
1.员额制改革导致审判团队人员配比无法实现,法官助理成为“稀缺资源”。《试点工作意见》中提出,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各地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时,“法官+书记员”的团队模式被“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逐渐替代,法院系统一般认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采用1:1:1的配比,审判团队的组建比较理想。中央政法委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员额的比例要求不超过39%,按照一审一助一书配比,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比例约占到法院总干警的70%左右,加之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等,各类人员比例无法保障。在此情况下,审助书配比一直无法达到理想状态,法官助理的名额被减少,法官助理一直是各庭室的“宝贵资源”。
2.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存在职责混同。
(1)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混同。2004年的《试点工作意见》、2007年的《西部试点意见》中,对法官助理具体职能进行大致划分。《试点工作意见》列举法官助理12条职责,《西部试点意见》列举法官助理6条职责。两个文件中法官助理相同的职责为: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试点工作意见》还将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等工作纳入法官助理职责。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简称《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中,对法官助理、书记员大体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但是未对具体工作进行细致分工。
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的职责并非泾渭分明。一方面,部分法官缺少法官助理经历,对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这部分法官入院较早,由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成长为审判员,员额制改革后入额成为员额法官,以其自身工作来说,缺乏法官助理的养成阶段,致使法官在分配工作时,对法官助理实际的工作职责界限较模糊。即便有文件的规定,在面对具体工作时,法官主观对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分工并没有强烈的区分,认为两者都是审判辅助人员。例如相关事务性的审判辅助、笔录制作、送达等工作,是否统一交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完成,各审判团队操作情况不同,也很难按照业务庭或承办案件区分。另一方面,书记员自身的法学素养、业务熟练程度参差不齐,入院后无法在短时间内胜任辅助工作。在我省实施书记员统一招录考试后,基层法院书记员学历放宽至专科及以上水平,对专业、是否通过法考无限制。虽在招录后,省高院组织统一的脱产培训,但时间较短,不足以使原本无法学背景的书记员快速养成法学思维。入院后,对操作系统的学习、案卷整理、速录练习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致使书记员没有过多精力专注学习法学法律知识。与此同时,在审判活动中,本就基础薄弱的书记员对专业词汇、案情理解等方面较难跟上法官的庭审思维。因此,部分法官为提高整个团队的审判质效,更习惯将辅助工作交予法官助理完成,进而导致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工作界限模糊、职责交叉。
(2)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职责混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后,我国学者对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进行研究探讨,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也存在交叉。按照审判权的本质要素判断与裁量的标准,审判实务可以分为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审判核心事务即裁判权事务,包含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司法裁判三个主要内容,这是根据司法亲历性原则,要求法官独立、亲自完成的审判实务。审判辅助事务一般指在办案过程中,重复性、流程性、程序性的事务,这类事务对法律思维判断要求较低,通常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来完成。囿于工作性质,在审判工作开展过程中,审判团队较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在终身责任制的背景下,法官无论对审判核心事务亦或是审判辅助事务都亲力亲为,尤其是对程序性的审判辅助事务全程跟进,势必会分散对审判核心工作的注意力,这样与员额制改革的初衷——打造精英法官队伍相违背。二是由法官助理经办审判辅助事务,但是案情复杂多变,法官助理无法随时向法官请示工作建议,法官也无法对相关工作面面俱到,产生权责不一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会产生法官强制要求法官助理服从其安排,而法官助理背道而行、敷衍了事的局面。更甚者,基于以上情形,有的法官索性将所有工作“打包”给法官助理,包括法律文书撰写、草拟庭审提纲等工作,自己只负责庭审活动。在此种情况下,法官助理承担各类工作,一人“分饰多角”,无形中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会产生矛盾,不利于审判团队整体团结,影响审判团队的高效运行。
3.薪酬晋升机制致使人才流失严重。在现行的体制下,各类编制人员中,若员额法官综合能力较强,可以按组织流程晋升为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等职务;司法警察表现突出,可以按组织流程晋升为中队长、大队长等职务;行政司法人员按照公务员编制,表现优秀的晋升为副科长、科长、副院长等职务。相比之下,只有体制内的法官助理没有领导职务上升渠道。从薪酬待遇来看,法官助理的薪酬待遇按照行政级别区分,而法官助理岗位的工作和事务却无难易之分。员额制改革后,面对有限的入额名额和重重考试,法官助理入额难度较大。自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江苏法院深入推进以员额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先后开展了6次法官入额遴选。2018年至2020年,共781名法官助理入额,仅占法官助理队伍总数的17.13%。如果选择不入额,一直从事法官助理,意味着职务晋升这条路走不通,薪资待遇无法提升。
我国《法官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可见,我国对法官助理的培养初衷,是将法官助理培养成员额法官的预备役和蓄水池。《四五纲要》第48条规定:“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新入职的法官助理通过多年的专业化、职业化教育背景,具有相对较高的职业素养、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希望能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自己的抱负。面对在入额较困难、晋升希望小、工作任务重、薪资待遇不高的形势,与职业发展预期差别较大,易产生失落感,进而出现法官助理辞职、调离、转岗等情况。2018年至2020年,江苏省共有382名法官助理调离或辞职,占法官助理队伍总数的8.24%,法官助理人才流失问题逐渐凸显。
(二)S法院审判团队基本情况
笔者基于S法院审判团队情况进行整理分析,由于干警轮岗、晋升、新公务招录等因素,对审判团队数据的调研截止至2022年9月。
S法院目前共11个审判业务庭(含4个派出人民法庭),全院57名员额法官,33名行政编法官助理。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对S法院审判团队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从年龄方面分析,员额法官51-60岁19名,占比33.3%,41-50岁23名,占比40.3%,31-40岁15名,占比26.3%;法官助理31-40岁15名,占比45.6%,21-30岁18名,占比54.5%。从学历方面分析,员额法官研究生学历4名,占比7.1%,本科学历53名,占比92.9%;法官助理研究生学历15名,占比45.6%,本科学历18名,占比54.4%。从性别方面分析,员额法官男性40名,占比70.2%,女性17名,占比29.8%;法官助理男性14名,占比42.4%,女性19名,占比57.6%。
(三)S法院法官助理队伍存在的问题
由于疫情影响,截止2022年7月,2022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的法官助理尚未完成录用手续,笔者对S法院2021年及以前招录的33名法官助理进行调研、访谈,下发匿名电子问卷33份,回收问卷20份,并选择7名不同进院年限的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进行访谈,经过整理统计,梳理出以下问题。
1.审判队伍本身存在的问题。一是团队年龄差导致工作方式和思维的差异。员额法官平均年龄44岁,50岁以上的法官占比1/3,40岁以下的青年法官占比不足1/3,法官助理平均年龄29岁。较大的年龄差致使审判团队在接受新事物、处理新类型案件、使用新平台等方面存在观念分歧。二是法官与法官助理学历背景“倒挂”。法官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仅占4%,本科学历近一半为自考(函授)取得;法官助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占45.6%,94.4%的本科学历通过全日制学习获得。虽然学历背景及理论水平并不完全决定个人综合业务能力,但是教育水平是体现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指标。三是从性别分析,员额法官以男性居多,男女比例失衡。
2.审判团队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审判团队未达到理想配比,影响审判质效。目前S法院共有57名员额法官,33名法官助理,书记员64名,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为1.72:1:1.94,远达不到1:1:1的理想配比,部分法官没有配备法官助理,致使法官在大量案件下,包揽大部分辅助性工作,分身乏术,审判质效难免受到影响。
(2)工作职责交叉的问题。本次回收的问卷中,有40%的法官助理认为在团队中与书记员分工较明确,配合较好;有20%的法官助理认为与书记员分工较模糊,暂无矛盾,正常开展工作;有25%的法官助理认为与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交叉,分工模糊;另有15%的法官助理表示,存在书记员缺位等其他情况。笔者与法官助理访谈时,部分法官助理表示,由于学历背景、自身性格、业务熟悉程度等综合因素,书记员法律专业素养未达到业务办理标准,对一些工作较难胜任,法官助理承担着部分书记员的工作。问卷调查中,笔者列明审判工作各环节流程,从问卷数据看,均有助理从事各环节的工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注:本次调查下发匿名电子问卷33份,回收问卷20份,有效填写20人次。
对法官助理工作职责,各类文件中没有细致划分,仅以“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兜底,因此庭前准备、信访接待、送达报结、行政会务等工作,部分法官交给法官助理来完成。行政辅助工作量上升,挤占法官助理深度参与审判事务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参加庭审的法官助理少之又少。
(3)法官助理流失严重。2019年至今,行政编法官助理通过选任、调离等方式离开S法院的共计9人。
三、S法院内生型法官助理培养管理模式
基于以上问题,S法院近年来不断探索内生型法官助理的培养管理模式,并在培养路径上进行创新。
(一)三阶段创新培养模式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法官助理三阶段培养模式。依据司法能力、工作业绩、资历年限、工作态度等对法官助理培养阶段进行综合评定,建立区别于法官助理行政职级的三个阶段培养,即初阶、中阶和高阶法官助理。对各阶法官助理培养时间设定为一年至三年不等。
S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三阶段培养为基础,以党建引领为创新点,注重培养法官助理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实现党建工作、审判业务深度融合,全院各类人员纵向不断层、横向有交流,为审判团队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
对初阶、中阶、高阶助理通过进院时间和个人成长情况,进行区分培养。初阶法官助理来源于每年通过考试招录的公务员,在工作中学习掌握审判活动基本技能,通过2-3年时间,成长为中阶法官助理。中阶法官助理通过2-3年时间,深度参与审判业务,在法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各项辅助工作,择优晋级为高阶法官助理。高阶法官助理除无表决权、裁决权外,各项技能基本达到员额法官职业标准。具体培养路径如下:
1.岗位匹配尊重个人意愿,进行双向选择。为充分挖掘法官助理潜力,激发审判团队活力,S法院采取以法官助理、庭室双向选择为主,安排指定为辅的工作原则,安排法官助理岗位。对新招录的法官助理,政治部依据其意愿和个人工作学习经历,提出适岗性建议。如2021年招录的法官助理中,2位法官助理根据专业背景和性格特点,分配到民事审判第二庭、少年及家事审判庭;1位法官助理依据自己意愿和适岗性建议,分配到民事审判第一庭。对中阶法官助理和高阶法官助理采取“轮岗+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法官助理和庭室、法官双方的选择意愿,通过“自由组队+指定安排”的方式,将其派入到各庭室(法庭),避免审判团队成员因工作风格、个人情绪等因素影响工作效率,实现人尽其才,为法官职业化道路奠定基础。如2017-2019年入职的法官助理,依个人意愿轮岗立案庭、人民法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执行局等多个部门,接触民商事、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法官入额遴选做好准备。
2.业务培养注重夯实基础全面发展。员额制、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是为了实现法官队伍精英化建设。因此,法官助理作为员额法官的预备役,更需要全面掌握审判业务的各个环节,把握各个流程,并非简单的着法袍敲法槌写文书。S法院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从基础工作开始,按照法官助理成长阶段,分别制定培养计划。初阶法官助理一般为“零基础”“零经验”的干警,对其采取双线并进的培养方式,一般将其分配到较年轻的法官团队中。一方面,初阶法官助理学习掌握各类审判辅助工作,快速掌握各类操作系统使用、数据调取、记录送达等基本功,并跟随法官接待当事人、参与庭审,部分审判辅助工作与书记员职责有交叉。但是同样经历过法官助理阶段的年轻法官,更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在工作安排上,较清晰划定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界限,平衡两者工作,把握尺度,避免两者工作大量混同。另一方面,为帮助年轻干警尽快融入法院,新入职干警往往兼任内勤,负责上下级及横向庭室联络、数据统计报送、台账材料整理等工作,用繁琐细致的任务磨炼出韧劲与耐心。同时,为锻炼其综合能力,鼓励新入职的法官助理学习宣传报道、普法手册、总结发言等综合文稿的编写技巧,撰写的综合文稿在内外网宣传平台上发布,公开发布的稿件计入个人工作量。2021年新入职的法官助理今年以来人均在S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6篇宣传文稿。通过业务学习与综合能力同步培养的方式,帮助初阶法官助理平稳过渡。在做好日复一日的基础工作中,能够对法院整体工作有较为清晰的认知,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从而不断提升写作能力、应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
中阶法官助理深度参与审判活动流程,对其培养在初阶法官助理的基础上,从立案、庭前准备、庭审裁判等多方面提升其对案件的敏感度、辨识度、审查能力。2019年入职的2名法官助理,在人民法庭以立案窗口为起点,以报结送达为终点,对案件进行全方位跟踪,对重要时间节点进行提醒和把控,按时完成各项审判辅助工作。如审查诉讼材料,完成对简易案件的阅卷研判与分析,归纳争议焦点,接待诉讼参与人、信访人,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诉讼保全措施等事宜,协助法官调查、收集、核对证据,组织证据交换,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撰写简易法律文书、校对裁判文书,协助法官完成审理后的释疑等。同时,S法院注重培养中阶法官助理的群众工作能力与研究能力。每年由全院统筹安排,发布多个课题,鼓励干警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深入细致思考。安排法官助理进网格、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普法宣传、疑难解答等活动,增加与群众打交道机会与路径,深入掌握社情民意,关注群众呼声,聆听群众建议,接受群众批评,学会在群众的实践中汲取智慧,将问题处理和思考研究过程转化为课题报告、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智力成果,对优秀的成果继续打磨,择优推选。
对高阶法官助理,主要培养其决策能力、应急应变能力。员额法官的法律职业运用技能在日积月累的审判活动中锻炼得来,审判经验需要亲历才能积累。高阶法官助理基本掌握事实判断、材料分析、法条使用、证据收集等技巧,如何进行裁判、解释法律条文、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是高阶法官助理需要着重培养的。S法院对高阶法官助理培养依旧采用双线并进的方式。一方面,将较简易的诉讼案件直接交给高阶法官助理承办,由法官进行监督、指导,案件承办结果交法官确认;另一方面,高阶法官助理列席庭室案件讨论会及审委会,旁听学习、发表意见,审委会、员额法官对法官助理进行案件辅导。如此,在繁简分流的制度下,不仅锻炼高阶法官助理决策裁判能力、释法能力、应急应变能力,审判质效也进一步提高。
3.强基固本打造政治坚定的年轻队伍。S法院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强审判促管理,以党建引领持续培养法官助理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和责任担当,做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失误勇于承担责任、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歪风邪气勇于斗争。对新入职的党员法官助理,由其庭室党支部安排,跟班支部书记或支委成员,协助党支部开展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草拟支部活动方案、做好活动记录和总结,定期梳理支部台账,使新进院的法官助理在思想上受到教育,作风上得到锤炼,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对非党员的法官助理,在党支部开展活动时,要求其旁听参加学习,利用“共产党员”微信公众号、“学习强国”软件等自媒体平台自学党的理论知识。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干警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2-3年的培养,成长为中阶法官助理后,择优推选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跟踪培养,由党支部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学习成长轨迹,及时汇报培养情况。在此阶段,引领干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执法办案,把党建成效体现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上。党支部依据信仰坚定、成绩突出等标准,在高阶法官助理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为党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2022年新入额的1名法官正是通过此培养路径光荣入党。通过数年的培养,S法院在此模式下打造出一支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的年轻队伍。
(二)“双导师”制助推法官助理培养
近年来,S法院以“师徒搭档”“院校共建”内外联动的两种方式,助力各阶段法官助理培养。
1.“师徒搭档”增加岗位历练,培养法官助理干事创新能力。为帮助法官助理积累实践经验,拓宽案件办理思路,多元化了解庭审活动,提高专业技能,练就过硬本领,2021-2022年,S法院选取办案标兵、部门负责人、经验丰富的15名员额法官与15名不同进院年限的法官助理两两结对组成师徒。法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进行经验教学,对法官助理在专业能力提升、智慧审判、优化诉讼服务等方面进行技能和业务指导,法官助理执法办案、处理突发事件、司法调研等综合能力通过跟班学习不断提升。法官个人的人格魅力让年轻的法官助理看到了一名优秀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增强青年干警对法治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审判事业的热爱。其中一位受访的法官助理谈到:“我很珍惜跟在师傅身边学习的机会,除了学习审判业务,让我感受最深的是作为一个法官,对法律事业的热爱和恪尽职守,师傅真的在用自己的热情和智慧捍卫公平正义、用坚守与担当服务群众。”
2.“院校共建”互动互助共育法治人才。法院与高校合作成立工作室是加强院校交流、推动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深度协同、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的重要举措。近年来,S法院分别与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签订院校合作协议,有效促进审判机关与高校优势互补,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有效提升法院审判团队的理论研究水平,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更多的司法智慧。一方面,学校选配理论导师,邀请法学教授到法院授课,借助高校的理论资源和科研成果,以学术报告、实务讲座等形式,提升法官助理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学术素养。另一方面,以合办课题等形式,共同开展学术研究和实证调研,通过法律学者与法学实务者的思想碰撞,提高干警理论水平和调研能力,不断推动职业化、专家型法官队伍建设走深走实。
(三)完善各项机制加强队伍管理
为切实解决法官助理薪资待遇、职业归属感等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帮助法官助理改善职业发展条件,S法院从制度机制、选树典型、优化环境等方面进行努力。
1.发挥考核激励指挥棒作用,提升法官助理薪资待遇。在现行体制下,从行政职级入手,提高法官助理的薪资待遇,较为困难。一般新入职的法官助理拟定为五级法官助理,在第一年试用期结束后,法官助理进行定级,本科学历的定为五级法官助理,研究生学历毕业的定为四级法官助理,随着工作年限或学历的变化,级别随之变动。在实践中,基层法院职位数受法院级别、属地管辖等因素,职位数缺口较大,部分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无法晋级,薪酬待遇提升幅度较小,与法官助理的期望值形成落差。为解决法官助理薪资待遇问题,S法院探索制定新的考核机制,出台《S法院综合考核办法(试行)》《S法院个人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细则》:区分共性考核项目与个性考核、员额法官考核与法官助理考核,对审判团队以案件性质、处理难度评定系数,根据案件系数和办案量,测算审判团队的绩效,团队中法官助理与法官按比例分配绩效。同时,对法官助理的行政、调研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分别赋予分值,以分值分配绩效奖金,以此激发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提升法官助理的薪资待遇。
2.开展各类评选评优活动,提升法官助理职业尊荣感。职业尊荣感是从业人员对所处行业、职业发自内心的尊敬,对职业的认同和对职业荣誉的维护。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是法官职业化的体现,是法官的精神支柱。对法官预备役的法官助理来说亦是如此。为进一步提升法官助理职业尊荣感,S法院开展多类活动。一是开展选树先进活动,以先进模范带动队伍建设。通过组织季度办案竞赛、评选优秀法官助理、十佳干警、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等活动,评选优秀法官助理,择优推选参加市县两级评选。受访的法官助理中,5%获得过国家级荣誉,5%获得过省级表彰,15%获得过市级表彰,20%获得过县级表彰,60%获得过院级表彰。二是强化培养,提升法官助理的职业技能。今年S法院共开设五期“大讲堂”、两期“政治轮训”,邀请法学教授、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行政人员为全院审判团队进行授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从审判监督、文书撰写、材料整理、调查研究、信息安全等方面为审判辅助人员做专题辅导。同时,关注法官助理身心健康,邀请学者教授为干警讲授养生运动专业知识,做好心理疏导。三是建立联系,深入基层为群众办实事。S法院各庭室均与社区、村镇、企业、学校建立联络机制,各庭室选派法官、法官助理下基层开展法治讲座、小公民法律课堂、培训会议,人民法庭通过“庭所共建”、深化“法官+网格员”品牌建设,锻炼法官助理与群众打交道的能力,为群众普法送法释法,解答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烦心事,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逐步提升法官助理的职业尊荣感,实现“法徽红+网格红”交相辉映。
3.完善软硬件平台环境,提升法官助理归属感。近几年随着办案量激增,法官助理工作压力增大、责任负担增多,一些舆论也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青年干警的职业归属感受到打击。S法院以保障和关爱干警为出发点,以提升职业归属感为目标,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以交流谈心加强对青年干警关怀。院领导、各庭室负责人经常与青年干警交流谈心,以情感拴心留人,引导法官助理增进职业认同感,坚定职业道路。二是以书香法苑建设为契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近年来,S法院打造“法律人有约”等研讨平台,提升干警在实务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优化办公环境,拟打造一体文化空间,为干警增设学习、休闲场所,实现劳逸结合。三是工会团委开展丰富的业余活动。根据节气节日开展各类团建活动,如新春团拜会、元宵花灯会、趣味运动会、学习英模演讲比赛,帮助青年干警放松身心,凝聚团队,以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
(四)探索法官助理职业规划之路
司法改革之后,一部分审判员入额成为员额法官。部分员额法官因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在团队管理、操作电子信息平台、法律知识储备、观念理念等方面无法及时更新。为这部分法官配备青年法官助理,可以弥补团队在整体环节出现的弊端。S法院探索对法官助理进行承上启下式的培养,帮助法官助理成长为审判团队的“中流砥柱”,为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铺路架桥。
1.借鉴分级赋权管理模式,赋予法官助理管理权,打造高效审判团队。在审判团队中,法官处于核心地位,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同为审判辅助人员,理论上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职务关系平等。在实践中,因为编制、薪酬、分工等种种原因,导致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存在矛盾。为提高审判团队工作效率,减少团队内成员隔阂,S法院借鉴行政单位分级赋权的管理模式,强化团队协作管理。一是保持法官在审判团队中的核心地位,对案件进行全流程把控,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诉前调解、质证、释法等各环节跟踪指导,保障审判活动按律按规完成,避免审判程序出现失误。二是提高法官助理在团队中的地位,将法官的权限部分赋予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有权参与整个团队建设和案件程序管理,起到上对法官、团队负责,下能监督、指导书记员的纽带作用。甚至在法官因故无法开展工作时,由法官助理主持审判团队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将书记员认定为操作性辅助人员角色。书记员的工作重复性、流程性较强,其工作实质是做好整个团队的审判辅助,受到法官的间接管理、法官助理的直接指导和监督,在双重监督下,避免书记员在送达、庭前准备、记录、归纳案卷、发放款项等环节出现漏洞。通过此种模式,能够提升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的地位,掌握案件办理全流程,减少法官在团队管理方面的精力,专注高效办理案件核心工作。
2.提升法官助理综合能力,使法官助理成为审判、管理多面手,全面考量法官助理晋升条件。法官入额遴选考试侧重业务考察:在审查阶段,重点考察办案量、调研能力,在笔试阶段,考察文书写作功底,在面试阶段,考察审判业务能力。诚然,法官的主业围绕审判活动开展,把握好每一个案件是职责,更是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官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用于断案,更需要良好沟通、科学决策、公正裁判、守正创新,以此来建立团队信任关系,践行群众路线,以化解群众矛盾为出发点开展工作。因此,对于现在的法官助理、未来的法官来说,培养其业务能力是基础,大局意识和管理能力养成更为重要。S法院从各庭室审判团队着手,将重要工作如工作室组建、庭室行政管理、外联会议交派法官助理完成,让法官助理敢想敢为善作善成,在综合复杂工作中养成思考的时间观,用当下和未来的眼光衡量现在的工作,用过去的经验教训指导现在的工作,达到知所从来,明其所往的效果,避免入额后带领团队走偏走歪。在入额遴选考察阶段,综合考察法官助理个人综合能力,除德能勤绩廉外,结合其行政工作业绩、沟通交际能力、应急应变能力等一并考察,确保进入遴选的法官助理成为法官后能明确形势、带领队伍、举一反三。
3.将法官助理作为承上启下关键一环进行培养,实现审判团队的“双向选择”,科学运用选择结果。目前S法院“双向选择”仅限于在分阶段、分目标培养法官助理,采取法官助理与各庭室进行选择。下一步,S法院将扩大“双向选择”范围、细化“双向选择”人员。一是以法官助理为主导,法官助理和法官进行“双向选择”,在跟班学习、各庭室轮岗后,对中高阶助理赋予选择法官的权利,同时,法官可以选择助理组成审判团队。没有互选配对成功的法官和助理,院党组根据其意愿和适岗匹配,进行岗位调整。二是赋予法官助理选择书记员的权利。在未成为法官前,高阶法官助理可以选择与其配合度较高的书记员加入审判团队,减少团队新进人员之间的磨合,提高团队效率。在入额成为法官后,可对本院书记员进行二次选择,组建审判团队,在承办案件初期实现法官助理向法官的平稳过渡。三是正确运用“双向选择”结果。法官助理反向选择法官、书记员的结果,由政治部进行跟踪统计,如出现法官、法官助理“落选”情况,政治部以谈话、调研等方式重点了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更正;如出现书记员多次“落选”情况,对书记员的绩效薪金将作出对应调整。
综上所述,法官助理作为未来的法官,是基层法院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中坚力量。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持续推进,各级法院对制度改革有较高的期盼。在此背景下,S法院将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持人民至上,激励青年干警不畏艰难、勇往直前,以党建为引领,以三阶段创新培养模式为支撑,以“双导师”制为助力,以改善机制完善软硬件环境,不断提高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
嘉宾点评
孙庆
徐州中院组织人事处处长
加强年轻干警培养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战略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把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对做好年轻干部教育培养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作为员额法官的接班人,无论是时代要求还是任务使命,法官助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忠实传人。我市法院始终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政治机关意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睢宁法院聚焦内生型法官助理存在定位不清、经验不足、培训不够、指导不力等问题,以锻造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优秀法官后备人才为目标,科学规划法官助理培养机制,自法官助理入院起,以分段、分类培养模式为基础,以“分层次、全覆盖”为目标,对青年干警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轮训,切实提高青年干警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三阶段培养模式中,以“师徒搭档”“院校共建”的“双导师”制为辅助,夯实法官助理审判业务基本功,切实提升法官助理调研能力、创新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应变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优化完善机制平台,以文化涵养队伍精神,发挥考核晋升指挥棒作用,不断提高法官助理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推动睢宁法院政治生态、精神风貌、队伍素质不断向好。
刘洋
徐州中院研究室副主任
法官助理对执法办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管理和培养法官助理一直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睢宁法院课题组聚焦法官助理队伍中的审判团队配置不适当、与书记员职责交叉、流失严重等问题,积极挖掘自身资源,着力探索内生型法官助理的管理培养模式。在培养路径上,探索性提出了三阶段培养模式,结合审判辅助事务技能情况、辅助事务完成情况等设置初阶、中阶和高阶法官助理,并配套建立双向选择、素能培养、双线并进、绩效分配等机制,着力激发法官助理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在职责分工上,认真借鉴分级赋权管理模式,在保持法官在审判团队核心地位的同时,赋予法官助理参与整个审判团队建设和案件程序管理的职权,并将书记员认定为操作性辅助人员角色,避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角色混同和职责交叉,着力提升审判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职业规划上看,倡导积极探索法官助理职业规划之路,积极探索“承上启下”式的培养,帮助法官助理成长为审判团队的中坚力量,为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铺路架桥,着力解决法官助理因入额困难而陷入困顿的问题。总体而言,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法官助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关于内生型法官助理管理培养的相关探索值得鼓励,尤其是一些创新性、务实性的举措更值得肯定。
田振宇
睢宁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近年来,县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服务中心大局为己任,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人事改革。在队伍建设方面,发扬党的优良作风,锤炼青年干警意志,培养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从思想、制度、业务等方面着手,探索出青年干警培养的“睢宁路径”。
本文从法官助理制度沿革入手,系统梳理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实践的现状、成果,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尤其是结合睢宁法院实际,客观总结了法官助理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详细阐述了数年来人才培养的独特创新和经验做法,论述全面、具体、详实。县法院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队伍建设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引,与时俱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敢于直面和解决法官助理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勇于探索新时代法官助理的培养路径,善于为青年干警成长创设机制、提供平台、拓展空间,切实加强法官助理综合能力素养,使其真正成为员额法官的后备队和蓄水池,进而不断提高整体法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持续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法律人有约”会徽
会徽由“廌”、“水”、“睢宁圯桥”和“祥云”组成。“廌”是古代传说中的独角神兽,它能辨别是非曲直,在审理案件时会用独角去触理曲的人。“水”指执法要公平公正、平之如水。“廌”和“水”合一,是对“法”的象形解读。“圯桥”是睢宁古文化的典型代表,呈现握手姿态,一方面展现睢宁的文化特色,另一方面体现“法律人有约”活动的“协同、共进、交流”理念。“祥云”底纹在充分体现立体美感的同时韵含了清正、清明的寓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