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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3-01-18 16:21:08 打印 字号: | |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夫妻双方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睢宁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刘某与薛某因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对涉及到的相关财产债务进行明晰。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睢宁法院魏集法庭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载明应申报的财产范围、法律依据以及不如实申报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敦促其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此举可减轻弱势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隐匿、毁损、转移、挥霍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起到事先预防与震慑作用,有助于促进夫妻双方开诚布公,诚信诉讼。该制度的确立也将有利于法院查明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更好化解矛盾纠纷。

来源:睢宁法院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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