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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振消费信心 | 睢宁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17 09:16:44 打印 字号: | |

3月13日,睢宁法院以“提振消费信心”为主题召开“3·15 ”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会上,睢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彦军向社会及媒体作主题发布。2022年,睢宁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28件,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快递服务等消费领域,另有个别涉及餐饮、电信服务、旅游及宠物等消费领域纠纷案件。

随后,从2022年审理的案件中精心五例案件予以精准剖析,提示大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注意索取和留存;对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存在质量问题的实物、质量鉴定意见等,在损害后果出现后,要及时收集固定。同时,对不法经营者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门窗店销售假冒品牌产品  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为装修新房,韩某从某门窗店购得最新型正版3D无漆木门,并于当日签订了定制合同单,共花费20000元。后韩某发现木门存在开裂、鼓包、起皮等质量问题遂将木门型号上报至3D木门官方厂家,但客服告知其官方厂家并未生产过该型号木门,确认该木门并非3D木门厂家的产品。后韩某与该门窗店协商退货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韩某耗资20000元欲购买正版3D木门,但某门窗店在经营过程中以3D品牌木门误导原告,致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被告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遂判决该门窗店退还货款20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60000元。

【法官点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高质量的商品,但优劣程度往往参差不齐。经营者应当诚信自律,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不能有侥幸心理。消费者在购物时应注意甄别,在遇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时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案例二: 

交学费后教育机构解散注销  家长起诉维权终获赔偿

【基本案情】

朱某与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一份,并交纳费用35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未能履行培训义务,朱某多次要求退还费用未果。2020年12月23日,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司决议解散为由注销登记。朱某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培训费用3500元。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朱某与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预收培训费用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培训义务,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依法应退还原告相关费用。该公司虽已注销,但不能逃避其赔偿责任。查明事实后,判决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赔偿朱某的损失。

【法官点评】

疫情期间,许多培训机构在收取培训费用后未能履行培训义务,培训机构应当在恢复正常经营后尽快履行相应义务,如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足额退还学费。

 

案例三:

农药经营者未正确说明使用方法致农户损失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到某农资经营部购买除草剂锐超麦60盒、美丰麦笑300盒、早无影300袋、大能37瓶。杨某按照该农资经营部提供的配方向其承包的三百余亩麦田施打大能、锐超麦、美丰麦笑、早无影四种除草剂后,小麦出现发黄蹲苗现象,导致小麦严重减产。经鉴定,涉案小麦系因混用除草剂药液浓度偏高超过临界值所导致的药害。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农资经营部赔偿其损失154638元。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本案中,农资经营部未正确说明除草剂的使用方法,对案涉小麦遭受药害减产造成杨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杨某作为有多年种植经验的种植户,应当对农药的使用应具有一定的常识,其未按照标签标注的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亦有相应过失,应承担40%责任。据此,本院判决农资经营部赔偿杨某经济损失93982.8元。

【法官点评】

农药化肥店作为专业从事农药销售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农药相关知识,为消费者选购提供产品咨询和使用指导,而消费者在购买经营者推荐的除草剂并使用后出现农作物减产或死亡的情况,客观上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消费者要求该农药化肥店赔偿损失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除草剂等农药时,应主动向农药经营者了解农药产品相关知识,根据自身所种植的农作物种类正确选择合适的农药产品,并在经营者或其它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使用。同时,注意留存农药包装物及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商品房入户门内侧多“墙柱”开发商担责业主获补偿

【基本案情】

周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以4688元/平方米的单价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该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清晰显示,商品房入户门内右侧无墙柱。合同签订后,周某按约支付了房款。该商品房交付时,入户门内右侧多出一面长1.5米、宽0.6米、高2.8米“墙柱”(内有电线等),与合同附件一载明的房屋平面图不一致。周某与开发商交涉无果,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参照购房价格(4688元/平方米)赔偿损失45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完全履行义务。合同履行中,开发商交付给周某的商品房进户门内右侧存在墙柱,与合同附件一约定的房屋平面图不一致,虽然商品房的建筑总面积并未减少,套内建筑面积也未绝对减少,但墙柱存在致周某套内实际使用面积减少(不足1平方米),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而且墙柱的存在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舒适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墙柱所占面积,参照合同约定的购房单价,结合被告违约程度及墙柱对原告生活的影响(包括精神)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4000元。

【法官点评】

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交付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的商品房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购房者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房屋交付时注意是否与合同签订时承诺的户型一致,在看房时,购房者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将协商过程及样板房的原貌固定下来,并要求开发商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载明交楼标准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五

线上假冒品牌马桶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人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陆某为非法获利,在未获得某知名品牌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某购物平台销售假冒品牌的马桶。陈某在某购物平台注册该品牌店铺,陆续购进无商标标识的马桶,并安排他人贴上某知名品牌商标,由陈某担任店铺客服,二人通过淘宝网店将假冒品牌马桶销售至江苏省邳州市等地。经统计,二人的违法经营数额达98万余元,违法所得达1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陆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二人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二人宣告缓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共计十八万元。

法官点评

假冒品牌注册商标制假销售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商标管理秩序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假冒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商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场或经授权的专营店、网店,同时索要发票或收据,切不可贪图小便宜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同类产品。


 
来源:睢宁法院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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