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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睢宁法院向申请人发出驳回保全裁定书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25 08:46:37 打印 字号: | |

财产保全制度是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事关原告胜诉权益的有效实现,也事关被告合法利益的保护,特别是涉企民商事案件审判与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功能更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近日,睢宁法院对一起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驳回的民事裁定。



案情简介

睢宁某地块由某置业公司中标建设。某桩业公司称向该地块供应了混凝土方桩,具体与戈某进行对接,方桩由戈某签收,方桩质量检测事宜是由置业公司委托。桩业公司主张与置业公司之间存在方桩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置业公司支付方桩货款,并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某置业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收到保全申请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因发现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遂对戈某进行询问。戈某否认代表置业公司,称方桩系其自己在案涉地块施工需要购买。为降低保全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睢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保全的合法性要求,依法驳回了桩业公司的保全申请。桩业公司后提出复议,但未能提供新证据,遂驳回其复议申请。




法官说法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诉前保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需要对保全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时还应当坚持精细化和合比例性,应当根据案情审查申请人胜诉的概率、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的概率以及错误保全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保全不能囫囵吞枣,错误保全可会造成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会对被申请人企业产生经营影响。



 
来源:睢宁法院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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