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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不善怎么办?经营者必须get的破产法律知识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20 08:51:12 打印 字号: | |

【情景重现】


“法官,我能不能申请公司破产?”


“你想申请哪个公司破产,这个公司欠你钱吗,公司有没有诉讼案件或者执行案件?”


“不是,我想申请我自己的公司破产!公司现在还没有被起诉。”


经过询问得知,打电话咨询的王老板经营着一家服饰公司,自己是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规模不大,场地是租的,自己投资购买了十几台设备做服装加工订单,员工大多是带娃的家庭主妇,利用孩子上学的闲暇时间干活。由于经营管理经验欠缺,很多货款收不回来,公司资金链断裂,员工工资发不出来,出现员工集体索要工资情况,公司经营情况不容乐观。


“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清偿已到期债务,经营出现困难,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你公司作为债务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申请。”


“其实欠的钱不多,我出去打工一年也就还上了。但是相较于打工,我还是想创业,也能带动一些家庭主妇就业,增加收入。”


“你有继续经营的想法,公司也有拯救价值,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如果重整成功后,公司能够继续经营并盈利,欠付的职工工资也可全额清偿,也有利于保障员工的利益。”


“除了欠付职工的工资,我还以个人的名义欠付了其他债务,现在已经有职工持欠条到法院起诉我了。”


“如你个人无法清偿债务,可以向本院申请对你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也就是个人破产。”


“个人怎么破产?”


“你可以到法院来,给你作详细说明。”


【以案说法】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实现债务公平清偿以及在可能情况下实现企业涅槃重生的法律制度。当企业陷入经济危机、债务困境,经营难以继续,经营者向法院申请破产。针对破产原因、申请主体、破产程序、提交材料、破产重整、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进行简要说明。


1.破产原因:两种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还可申请破产重整。


2.申请主体:三类主体

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启动破产程序:三个步骤

首先,由破产申请人提出申请;

其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

最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程序启动。


4.提交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债务人申请破产: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破产重整:

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6.终止重整程序原因: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7.个人破产:

自然人债务人在其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对其财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人民法院通过债务清算或重整程序,附条件免除债务人相应义务,其核心是为了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在执行中的表现,即是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集中清理,以达到财产豁免、执行退出的目的。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因企业经营陷入债务困境,可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将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平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来源:执行局 顾雅情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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