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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多延伸一步 温情实现执源治理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3 08:41:34 打印 字号: | |

“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几乎所有法院主持的调解协议的约定。通常来讲,当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之后该案已在审判阶段结案,若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则由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即可。但因调解协议未履行而再进入执行程序,无疑削弱了调解的作用,不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还消耗宝贵的执行司法资源。鉴于此,睢宁法院持续实行诉源、执源、访源“三源共治”,在审判阶段融入执源治理思维,打通诉源治理效果传导至执源治理的堵点。


10月的某个周末,一名当事人情绪激动的给法官助理崔政打电话称要准备申请执行,理由是被告未按期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已准备好执行申请材料。面对此情况,承办法官赵参参审判团队没有简单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即可,而是及时联系被告,仔细询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原因,起初被告情绪不高不愿过多交流,并回复“让原告申请执行就好了。”但在承办人多番沟通交流中才吐露缘由,被告是因为其他工程欠款未及时回款,导致未能按期履行调解协议。了解这一情况后,法官助理再次和原告积极沟通,耐心解释被告面临的现实困难,并通过电话、信息等方式从中调解,既打消原告顾虑,也劝说被告要换位思考积极履行,最终原告同意适当暂缓被告还款时间。一个月后,被告部分工程款回款,第一时间按调解协议偿还原告欠款,双方调解协议继续正常履行,一起险些由调解进入执行的案件就此化解。



诚然,诉讼—执行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途径,但绝不是唯一途径,也不一定是最佳途径。要将调解工作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实现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助力实现审判质效提升与“三源共治”一体推进。



 
来源:审管办 崔 政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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