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睢宁法院召开了关于守信、失信、执行不能、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今年以来执行行动的举措和成效,并发布“守信、失信、执行不能、拒执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睢宁法院做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加大涉企积案清理力度,保护守信践诺、弘扬契约精神;做实全面平等保护,亮明诚信守法行为受激励、失信违法行为受惩戒,加大对涉民生积案清理力度;做实既“真严管”又“真厚爱”,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加大对拒执罪打击力度,依法捍卫司法威严。
【守信典型案例】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纳失宽限修复企业信用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睢宁法院依法判决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判决生效后,因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王某某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睢宁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信用告知书,并依照睢宁法院与睢宁县信用办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黄、灰、黑”分级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将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黄名单”,降低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信用评价。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信用告知书后,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到法院说明情况,称未履行义务是因疫情影响,企业回款困难,并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该企业因被纳入“失信黄名单”,信用评价降低,导致无法正常投标,请求睢宁法院暂缓执行“失信黄名单”。睢宁法院综合考虑该企业面临困境以及未履行义务原因等,给予该企业一个月的宽限期。最终,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如约将该案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失信惩戒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惩戒措施仅是手段,最终目标仍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履行困难的被执行人,在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并积极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恢复其信用评价,让守信的被执行人回归到正常生产经营轨道上,同时也有利于其尽快履行义务。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陈年旧案执行不能
温情执法代为履行
【基本案情】
曹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睢宁法院于1997年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曹某相应损失。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张某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权利人曹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多次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经查实,被执行人张某某身患脑梗、风湿性关节炎,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案件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因长期未执行到位,且对本院的法律释明不予理解而信访。经法院多次和被执行人及其亲戚进行法律释明、沟通,并与申请人多次沟通,申请人放弃部分诉求,被执行人亲戚主动代被执行人履行剩余义务,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案件执结。
【典型意义】
在金钱和利益面前人心仍有温暖的一面,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身体、家庭特殊情况造成执行不能。执行法官转换工作思路,对被执行人亲属做工作,用法律与善意打动被执行人亲属,申请人放弃部分诉求,被执行人亲属代为履行义务,使得这起20多年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执行案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的举动,传递了社会正能量,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失信典型案例】
失信人隐匿财产、躲避执行
涉嫌“拒执罪”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田某、金某、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被告田某、金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田某、金某、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遂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睢宁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不再正常营业。田某、金某也一直在外地居住生活,一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某与案外人有个人债务纠纷,田某曾多次收到案外人大额转账还款,但未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田某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睢宁法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公安机关在立案受理后,依法拘传被执行人田某,经法律释明后,被执行人田某才认识到自己行为已涉嫌犯罪,危害性极大,遂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此案执结。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田某有财产却一直隐匿财产,躲避执行,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行为不仅让自己成为了“老赖”,信用处处受限,更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因其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失信寸步难行,法院通过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严惩失信行为,营造了全社会打击“老赖”的浓厚氛围,督促被执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拒执典型案例】
销户拒收抗执行
拒执打击罪难逃
【基本案情】
张某某、卓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经睢宁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工资款22948元、原告卓某某工资款29881元。因义务人马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某某、卓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相关材料通过邮政快递向被执行人马某某投递,却被被执行人马某某拒收。此可证明被执行人马某某明知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睢宁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微信零钱,马某某表示农历年前即知晓此事。
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巢湖路支行有定期存单人民币50000元,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对该存单进行扣划。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核实,在法院扣划该存单之前,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巢湖路支行将其定期存单人民币50000元全部支取并销户。
被执行人马某某恶意转移财产,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马某某惧怕刑事处罚,主动付清所欠劳务费。最终马某某被睢宁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法院向其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却以拒收方式拒不履行义务。在其有偿还能力,存在定期存单足以支付所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依然取走存款并做销户处理,其逃避执行行为昭然若揭。尽管最后马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付清欠款,但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非简单的民事赔偿所能解决。一起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劳务合同案,因被执行人的种种逃避行为,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受到刑事处罚,是典型的“拒执罪”反面教材案例,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