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不能尽快组织调解,解除对我们公司账户的查封?”某科技公司代理人在电话中向睢宁法院王集法庭寻求帮助。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2年11月,原告某技术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高效过滤器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该科技公司向原告公司购买无隔板高效过滤器2089台。原告公司在履行完发货义务后,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41万余元的货款未付。原告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被告公司进行保全。承办法官在依法审查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后,对被告公司依法进行保全。
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考虑到原告公司在外地,在其提出线上开庭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依托“江苏微解纷”平台组织双方线上调解,通过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阐述利弊,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结束后,依法快速作出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并协调保全中心最快受理解封申请,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维持了企业的经营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