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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婚前隐瞒重大精神疾病:撤销婚姻!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4-02-19 15:03:11 打印 字号: | |

坦诚、忠诚是婚姻最可贵的品质,但是婚后发现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该怎么办?近日,睢宁法院王集法庭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


女方隐瞒疾病结婚 婚后不到一年被发现

2022年5月,小李与小张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举行订婚仪式,12月登记结婚。2023年4月,小张因服药过量被送至徐州市某医院急诊内科洗胃治疗,临床诊断为药物中毒、狂躁发作。次日,小张被送至睢宁县某精神病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另查明,2020年3月,小张被送至宿迁市某精神科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3年8月,小李在得知小张精神状况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是否撤销婚姻。第一,小张所患之病是否为重大疾病。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精神疾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三十八条:“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小张婚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且婚后并未治愈,法院认定为小张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第二,小张婚前有无隐瞒病情。小张虽辩称其在结婚前已告知小李病情:“精神异常,内向,失眠”,但小李对此予以否认,小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小张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已知晓自己所患之病,却未将此病情如实告知小李,造成小李在择偶时做出错误判断,影响小李的婚姻自主选择权。因此,小李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小李诉请撤销二者间的婚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婚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理应坦诚相待。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以保证对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从而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双方的婚姻自主权。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双方婚姻关系,不仅有效保护了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良好期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王集法庭 丁莉 赵红艳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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