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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4-02-19 15:04:56 打印 字号: | |

年来,为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现象,睢宁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有效捍卫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兑现。

为进一步打击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嚣张气焰,提高警示震慑效果,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现公布3起睢宁法院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非法处置抗执行  看代价有多大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2022年10月27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向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邮政部门于202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有三台机器设备。2022年12月30日,法院对陈某某所有的上述三台机器进行查封,并现场张贴公示,启动评估程序进行处置。2023年2月份,被执行人陈某某私自将被查封的一台机器借予朋友刘某某使用,又因欠刘某某货款无力偿还,同意其变卖用来折抵陈某某所欠货款。该机器被刘某某于2023年6月18日变卖2万余元。2023年10月7日,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执行人陈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在取保候审阶段,陈某某惧怕刑事处罚,主动退还变卖款2.05万元至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2023年12月22日,睢宁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并将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尽管最后陈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退还变卖款,但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被执行人定罪处罚,维护了司法权威,丰富了打击拒犯罪的法律手段,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拒不返还货物,判刑!

【基本案情】

原告徐州某建筑支架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解除原告徐州某建筑支架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之间关于运送货物的运输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某建筑支架有限公司货物。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程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返还货物,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通知被执行人程某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返还货物。但被执行人程某将被执行物藏放于丰县某工业园区内拒不返还被执行货物,本院遂将其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移送公安侦查。
2023年8月1日,被执行人程某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3年8月5日,被执行人程某主动履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本院认为,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履行义务等情节,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这里的义务不仅指履行金钱义务,也包含履行判决、裁定事项中要求义务人履行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等行为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程某在强制执行面前抱有侥幸心理,在收到执行通知后隐匿货物,拒不返还,对抗法院执行。其隐匿财产,对抗执行的行为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加重了自身受到的司法惩戒,同时也藐视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的、人民的利益。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将重拳出击,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稳定。

销户拒收抗执行  拒执打击罪难逃

【基本案情】

张某某、卓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因义务人马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某某、卓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25日,睢宁法院依法向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邮政部门于2022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投递,被执行人马某某拒收。此可证明被执行人马某某明知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其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25日,睢宁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微信零钱,马某某表示农历年前即知晓此事。
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某地支行有定期存单人民币50000元,法院依法委托该地人民法院对该存单进行扣划。经该地人民法院核实,2022年2月4日,被执行人马某某前往该支行将其定期存单人民币50000元全部支取并销户。
被执行人马某某恶意转移财产,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马某某惧怕刑事处罚,主动付清所欠劳务费。最终,睢宁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法院向其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却以拒收方式拒不履行义务。在其有偿还能力,存在定期存单足以支付所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依然取走存款并做销户处理,其逃避执行行为昭然若揭。尽管最后马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付清欠款,但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非简单的民事赔偿所能解决。一起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劳务合同案,因被执行人的种种逃避行为,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警示作用。



 
来源:睢宁法院 执行局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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