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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逃避执行 看到这个就不“刑”了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4-02-19 15:07:1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睢宁法院持续加大执行攻坚力度,同时以刑事手段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进行打击,有效捍卫司法权威。其中不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心理,挑战法律威严,但面对“拒执罪”的强大压力,顿时没了嚣张气焰,主动履行义务。现睢宁法院公布2起相关典型案例。


失信人隐匿财产、躲避执行

涉嫌“拒执罪”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田某、金某、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被告田某、金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田某、金某、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遂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睢宁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徐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不再正常营业。田某、金某也一直在外地居住生活,一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某与案外人有个人债务纠纷,田某曾多次收到案外人大额转账还款,但未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田某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睢宁法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公安机关在立案受理后,依法拘传被执行人田某,经法律释明后,被执行人田某才认识到自己行为已涉嫌犯罪,危害性极大,遂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此案执结。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田某有财产却一直隐匿财产,躲避执行,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行为不仅让自己成为了“老赖”,信用处处受限,更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因其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失信寸步难行,法院通过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严惩失信行为,营造了全社会打击“老赖”的浓厚氛围,督促被执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以子之名签协议

拒执罪名促还款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睢宁法院判决: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某借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唐某某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了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在睢宁县有房产一处,已被法院依法查封。

2020年该处房产拆迁,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被执行人唐某某儿子唐某某的名义签订,拆迁补偿款693823元汇入被执行人唐某某母亲谢某某银行账户。拆迁补偿款到位后,当天即被唐某某母亲谢某某从莱商银行睢宁支行支取现金69万元,被执行人唐某某仍未履行义务。本院执行法官发现此情形后,以被执行人唐某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后鉴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压力,被执行人唐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某某先期履行12万元,尾款年底前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和财产变动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唐某某同其配偶共有的房产拆迁,本是有利于案件化解的有利时机。而其为规避执行,以其儿子的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汇入其母亲的账户,补偿款到位后又以现金取款的方式取出。被执行人在取得补偿款后,应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优先偿还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否则,其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其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的、人民的利益。本案执行法官以其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后,其主动同被执行人联系,达成和解,促进了案件的化解。


 
来源:睢宁法院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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