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在这充满欢乐的时刻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电信网络诈骗,现在不法分子的诈骗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同时,远离“两卡”犯罪,切勿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案例一:代某某诈骗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代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陌陌、微信上冒充女性身份,随机与不特定多名男性网友交往,以交友、恋爱为名获得对方信任,以考教师资格、家人生病、偿还欠款、租房、购物等名义,骗取刘某某、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共计26万余元,诈骗钱款被代某某用于偿还欠款和个人食宿、游玩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代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代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三)典型意义
案例二:被告人那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并帮助转移资金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5日,被告人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相关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用于接收非法资金,并通过操作手机进行转账、至银行取现的方式转移非法资金,共计转移人民币17万余元,均系李某、魏某某、朱某某等人被电信诈骗资金,事后其非法获利1800元。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那某及其亲属自愿主动退缴现金173200元,用于退赔本案被诈骗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那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被告人那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案例三:被告人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人但某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非法获利,在网名“狂浪”(具体身份不明)的介绍下,前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某旅馆店内,将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经核实,被告人但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共用于接收资金850余万元,其中涉及被害人姜某某等人被诈骗资金260余万元。被告人但某某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但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姜某某、艾某某等人21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但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银行卡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但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但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被告人但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