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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提示 | 睢宁法院发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4-02-19 15:12:44 打印 字号: | |

岁末年初,在这充满欢乐的时刻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电信网络诈骗,现在不法分子的诈骗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同时,远离“两卡”犯罪,切勿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案例一:代某某诈骗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代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陌陌、微信上冒充女性身份,随机与不特定多名男性网友交往,以交友、恋爱为名获得对方信任,以考教师资格、家人生病、偿还欠款、租房、购物等名义,骗取刘某某、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共计26万余元,诈骗钱款被代某某用于偿还欠款和个人食宿、游玩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代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代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交友”、“网恋”等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行为人在网络社交平台中寻找潜在的被害人,并通过网络聊天等手段增进感情,设置“甜蜜陷阱”,后以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财物,最终导致被害人人财两空。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信息化时代,网络世界的真假虚实难辨,在通过信息网络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与清醒,保护自身的信息与财产安全,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花言巧语,尤其是涉及钱财、个人信息等敏感事项,请务必保持头脑清醒。通过网络要求转账、汇款的,不管出于何种理由,请务必核实、确认对方的身份信息,切忌因一时冲动而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被骗,第一时间报警,及时止损。

案例二:被告人那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并帮助转移资金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5日,被告人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相关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用于接收非法资金,并通过操作手机进行转账、至银行取现的方式转移非法资金,共计转移人民币17万余元,均系李某、魏某某、朱某某等人被电信诈骗资金,事后其非法获利1800元。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那某及其亲属自愿主动退缴现金173200元,用于退赔本案被诈骗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那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被告人那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依法坚持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同时,也注重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司法为民和全力追赃挽损,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及时返还被害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彰显司法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被告人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人但某某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非法获利,在网名“狂浪”(具体身份不明)的介绍下,前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某旅馆店内,将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经核实,被告人但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共用于接收资金850余万元,其中涉及被害人姜某某等人被诈骗资金260余万元。被告人但某某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但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姜某某、艾某某等人21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但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银行卡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但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但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被告人但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工日益精细,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诈骗提供帮助的黑色产业,并快速发展成促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频发强有力的推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依法同时惩处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链,实现打击治理的同步推进。在此,再次提醒大家,拒绝出借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切勿因小失大,触犯法律红线。



 
来源:刑庭 刘丹文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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