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睢宁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高某诈骗案成功入选。
案例四
被告人高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高某因受“高薪”引诱,偷渡至缅甸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层级分明,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设有团长、总监、经理、组长、业务员等不同等级,并制定具体的诈骗目标数额,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未完成目标数额的业务员,通过罚款、体罚、殴打等方式予以惩戒。高某加入诈骗集团后,根据上级安排,冒用他人身份打造“高端”人设,通过K歌类娱乐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目标,诱导被害人至社交软件聊天,使用内部“话术”与对方培养感情。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投资名义诱使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控制的APP平台充值、投资,此后再以交税和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经查,高某在参加诈骗集团期间诈骗金额共计17余万美元。此后,高某欲从犯罪集团逃跑,但未能成功,被抓回殴打,之后其联系国内家人向诈骗集团支付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其还供称该诈骗集团通过强制“团建”、吸毒等手段控制集团成员,并要求业务提成只能用于电信诈骗园区消费,不允许邮寄回国。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
【典型意义】
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以所谓的“高工资、低门槛、工作时间灵活”等虚假招聘信息,诱惑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为人到达境外犯罪窝点后,自愿或被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触犯法律,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也遭到严重威胁,最终害人害己。
本案是一起受“高薪”诱惑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诈骗集团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明知偷渡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赴境外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欲逃离回国时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直至交纳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人民法院根据高某参与诈骗的具体情况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综合考虑其从犯地位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毫不姑息”“绝不手软”的同时,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件审理团队
审判员:张刚 陈庆 陪审员:彭健
法官助理:刘丹文 书记员:冯淼
案例编报人:王震 刘丹文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高某明知偷渡到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所谓的“高薪”,仍积极参加到境外的电信诈骗集团从事杀猪盘诈骗,当欲逃离时被诈骗集团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直至家人交纳赎金后才被赎回,上演了一场现实版的“孤注一掷”。睢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过程中,一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有力震慑犯罪”的工作要求,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更是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二是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综合考虑被告人在诈骗犯罪团伙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和对具备从宽处罚条件的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罚,督促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改过自新。
下一步,睢宁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案件办理和警示教育宣传并重,引导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营造全民反诈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