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睢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激发广大消费者消费活力。
针对当下消费者维权纠纷类型多元,案件裁判难度增大、部分消费者非理性维权,纠纷处理困难增加、同一经营者屡被诉,群体性诉讼案件诉累增多等难点,睢宁法院持续强化司法保护,用法治保障护航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一是开展新类型案件专题研讨
统判尺度
二是加强普法宣传
倡导理性合法的维权方式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通过庭审直播、典型案例宣传等途径,加大对维权案例的报道,借助“3·15”等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消费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与消协等组织联合宣传,向消费者展示多元化的权益维护途径。宣传的同时,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提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尺度,释明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引导消费者理性、合法维权。
三是强化沟通联络
推动消费者维权社会共治
案例一:商品少量短缺 消费者可获差价补偿
基本案情:
邱某从罗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原装进口汽车防冻冷却液两瓶,合计支出1209元。邱某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上图片显示的冷冻液容量高度不一致,遂与罗某店铺进行联系。店铺客服回复称商品为3.78L,邱某测量后发现为3.5L。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淘宝平台处理,判定为非卖家责任,不计入纠纷退款率。邱某诉至本院,诉请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本案中,商品重量误差值为280ML,通过补足差价可弥补原告的损失;罗某出售的产品为原装进口,且邱某知情,无法证明罗某对商品重量不足存在过错或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法院对邱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一赔三”的诉求未予支持。淘宝平台对双方诉争的处理,并非法院认定事实的最终依据。对于重量短缺,罗某应予补足,因单独补发并不适宜,法院确认由罗某向邱某补以差价86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厘清消保案件裁判依据、纠正消费者过度维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个人承诺的摄影服务未提供 消费者可要回预付款
基本案情:
杜某因摄影需要,通过微信向刘某扫码预付1万元。杜某称,付款后多次联系预约拍摄,一直无法预约成功,杜某至刘某收款的门店发现其已停止营业,要求刘某退款。刘某向杜某承诺还款但未支付。杜某提起诉讼,诉请退还预付款1万元。
裁判结果:
刘某个人收取杜某摄影预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其个人与杜某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其一直未向杜某提供摄影服务,构成根本违约,现杜某要求其退还1万元预付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解决新型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培训质量严重瑕疵 消费者可解除协议并获退费
基本案情:
王某在徐州某教育公司为孩子购买儿童情商提高课程,支付情商课程培训费30800元。徐州某教育公司承诺按照课时扣费,若退课,未消费完的课时费如数退还。后该教育公司变更培训场所。王某认为培训教师的数量、质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且课程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王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徐州某教育公司同意解除,按承诺退还课时费,经计算须退费20218.54元。后该教育公司自行制作退费协议,不按承诺退费。王某提起诉讼,诉求徐州某教育公司按照承诺退还课时费。
裁判结果: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徐州某教育公司曾在合同订立时许诺退费的计算方法为按未进行的课时退费,徐州某教育公司与王某的教育培训协议解除合同后,双方经此方法计算,确认过应退课时费金额为20218.54元。徐州某教育公司应当遵守允诺。本院对王某要求徐州某教育公司退还课时费20218.54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督促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诚实守信的典型案例。
案例四:减肥药添加有害物质 小心害人又害己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葛某明知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微信渠道购进并加价向他人销售。经统计,被告人葛某的销售金额为4000余元。睢宁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葛某家中扣押到某减肥产品若干,经鉴定,该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要旨:
被告人葛某明知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采取由上家快递发货的方式向江苏、浙江等地人员进行批发、零售,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葛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微店等线上平台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销售者,一定要了解自己所销售产品是否是正规渠道生产、有无检验合格证明,不盲目代理、销售自己不了解的产品,更不能为了利益生产或对外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作为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同样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留心查看商品的合格证明。特别是购买减肥产品的消费者要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快速瘦身的产品提高警惕,切莫为了纤细身材丢了身体健康。
案例五:为赚钱耍小心思 最终自食苦果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卤制狗肉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果实、“直接大红”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将狗肉熟食在睢宁某菜市场摊位上对外销售。经统计,被告人朱某某的销售金额为6000余元。睢宁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朱某某家中扣押到罂粟果实、“直接大红”及卤制狗肉、狗内脏、卤制狗肉料包若干,经鉴定,狗肉、狗内脏中含有那可丁成分,狗肉料包内含罂粟碱、那可丁成分,狗肉中含有刚果红成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朱某某已支付赔偿金,并在《江苏法治报》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
被告人朱某某明知罂粟果实、“直接大红“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卤制狗肉的过程中添加,并将狗肉熟食市场上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危害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的罂粟果实、“直接大红”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威胁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睢宁县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一方面是加大对罪犯的惩处力度,杜绝再犯可能性,起到类案警示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判引领食品相关领域从业人员,规范生产经营,增强诚信意识与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