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原告成立XX小红娘公司,其主营业务是在睢宁县区域内经营相亲平台及婚姻介绍,当年10月19日注册名为“xx小红娘相亲”微信公众号,并在一周后,原告在抖音平台发布采访视频,视频中采访话筒上使用“XX小红娘”名牌,同时,在一个月后发布了名称为XX小红娘的APP。截至2023年10月,原告抖音号内已发布街拍采访视频282个,共获赞6.4万,关注人数9人,有4277个粉丝。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要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企业名称的声誉,误导公众的意图为前提。XX小红娘公司的成立日期虽然早于“XX小红娘”微信公众号的注册日期,但其声誉、影响力的构建是在被告微信公众号注册之后,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攀附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