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睢宁县人民法院招募管理人公告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29 09:27:01 打印 字号: | |
本院已立案受理徐州康鑫不锈钢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本院对该8件破产案件公开选任管理人,邀请徐州入册社会中介机构积极报名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徐州康鑫不锈钢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沙集镇工业集中区88号,注册资本7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大伟。
(二)徐州飞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濉河北路66号飞翔.滨河名城18-5号楼1-106,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杜长树。
(三)清单宝(江苏)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官山镇府前街165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瑞东。
(四)徐州淘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沙集镇和平园区产业园1号楼2层204,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方波。
(五)睢宁县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睢宁县梁集镇梁集村集里小区,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梁丽平。
(六)江苏鑫至峰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梁集镇中谷智造产业园中谷大道1188号S10幢101室,注册资本1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旭权。
(七)江苏永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高作镇工业集中区1-88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飞。
(八)睢宁丰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官山镇工业集中区西侧83米,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卫卫。


二、申报条件


1、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编入徐州市管理人名册的二级、三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有企业破产案件办理经验。
5、申报机构在本院办理的未结破产案件不得多于5件。


三、管理人确定方式


本次8件破产案件(见附件2),每件案件确定1家机构担任管理人。本院将通过随机摇号方式选定每件案件管理人。


四、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2024年5月6日17时前,将报名表电子档pdf版本(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至睢宁法院执破一体化中心指定邮箱。
邮箱:1778787227@qq.com。
联系人:沈丽娜
联系电话:19805014009
本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附件:
1.《睢宁县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报名表》

2.案件明细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睢宁法院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中央大街29号    举报投诉:0516-88112368、80389605     邮编:2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