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与被告孙某系多年朋友关系。2013年5月左右,原、被告一起在睢宁县某小区附近做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均需要木材作为原材料建设,由于被告资金短缺,被告找到原告协商由原告统一购买木材,被告赊用原告的木材原料,并约定项目完工后统一结算。2014年7月,项目完工进行结算,被告需支付原告的材料款共计114370元,并向原告出具字据一张。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无果,也曾多次委托朋友从中调解,但都不欢而散。2024年3月,武某将孙某诉至睢宁法院李集法庭。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系常年朋友,从维系双方关系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王硕决定进行先行调解。在网格员的帮助下,承办法官联系上了被告孙某。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闹得极度不愉快,被告在看到原告手中的欠据后,虽承认欠据是其出具,但是坚定认为该债权凭证的债权人的姓名非其本人书写,说明其不欠付原告的钱,甚至要申请对债权人处笔迹进行鉴定。
承办法官见被告情绪激动,便宣布休庭。在休庭期间,承办法官与被告多次联系,就司法鉴定程序以及签字是否影响债权认定等问题进行释法明理。为尽快化解纠纷,李集法庭组织了第二次调解,并联系当地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长出面参与调解。调解当天,原、被告来到融合法庭,调解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所所长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传播“法为上、礼为先、和为贵”的价值理念,在法官、司法所所长、调解员的共同劝解下,原告终于放下成见,被告也自愿撤回笔迹鉴定申请,双方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并现场制作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最终重归于好。
案件的圆满解决印证了睢宁法院始终以“群众满意”作为司法工作的“晴雨表”,坚持把践行群众路线的使命放在心上,扛在肩上,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下一步,睢宁法院将充分发挥融合法庭前沿阵地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调解力量和自愿,强化工作衔接和联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