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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注意啦!相约游泳一人溺亡,谁担责?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20 08:32:16 打印 字号: | |

天气渐热,暑假即将来临,又到了孩子们最爱玩水季节。

然而,当几个未成年孩子相约至乡下无人看管的河流中嬉戏玩耍,意外却发生了。当一个孩子不幸溺水身亡,其他的未成年同行伙伴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睢宁法院凌城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天气渐渐炎热,15岁的刘某、15岁的王某等七名未成年人相约去河边游泳,刘某在游泳过程中发生溺水,王某等人均进行呼救,请求旁边的渔船进行施救,并请求路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进行施救未果,刘某不幸溺水身亡。


后因赔偿问题,刘某的父母将相约游泳的王某、马某等6人以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刘某系因与王某、马某等6人在河中洗澡,不慎溺亡,要求王某、马某等6人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河是连同三湖(洪泽湖、骆马湖、微山湖)、北调南排、结合通航的多功用河道。刘某在该河道中不幸溺水身亡系多种原因造成,刘某系未成年人,刘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未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及防控危险的能力不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该河具有北调南排、防洪排涝的功用,河道宽广,水域极深,七名未成年人集体合议到如此危险区域下河戏水,七名未成人均有过错,且被告等人心理、生理发育的状况使其对相应的危险性具有足够的认知,故本院酌定王某等6人承担10%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由王某等6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暑假来临,炎炎夏日,正是戏水游玩好时节。水库、河流、池塘等,看似水面平静,实则水下危机重重。法官提醒学生及家长:不在河塘、水库及其他不安全水域边嬉戏玩耍,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游泳,不盲目下水救人,谨防溺水事故发生。



 
来源:凌城法庭 邓海霞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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