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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27 09:15:35 打印 字号: | |
6月26日,睢宁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以来睢宁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呈现的主要态势和特点以及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会上,睢宁法院刑事审判庭介绍了毒品犯罪的主要态势和特点,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持续下降。近年来,随着毒品管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打击成效显现。2022年睢宁法院依法审结涉毒品案件10件29人,2023年至今依法审结涉毒品案件2件2人,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90%。二是涉案毒品仍以传统毒品为主。近年睢宁法院审结涉毒案件涉案毒品主要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非磷酸可待因糖浆,暂未审理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三是涉毒案件刑期以实刑为主,缓刑适用较少。睢宁法院近五年审结生效的毒品案件中,涉案89人,判处实刑的85人占比95.51%,判处缓刑4人占比4.49%。且适用缓刑的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凸显司法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决心。四是涉毒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再犯罪率高。近五年睢宁法院判处的89名涉毒案件被告人中,具有吸毒史或相关犯罪前科共计57人,占比高达64.04%五是网下与网上毒品犯罪交织。随着对传统毒品犯罪交易渠道的打击,毒品犯罪网络化特征日益明显,形式更加隐蔽,打击难度更大。网络毒品犯罪主要依托“互联网+物流”模式进行交易,犯罪分子在即时通讯软件上使用代称、暗语等商谈交易,通过社交软件、虚拟货币等结算毒资,再利用快递物流寄送毒品,呈现“人钱分离、钱货分离、人货分离、少量多次”的特点,查处犯罪难度更大。


睢宁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打击各类涉毒品犯罪案件。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方针,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对职业毒贩、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在毒品犯罪中严格适用非监禁刑。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及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实现刑罚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是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毒品案件审判质量。在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强化程序意识,牢固树立铁案意识,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切实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

三是强化社会宣传,营造浓厚禁毒氛围。为了扩大惩治毒品犯罪的宣传成果,睢宁法院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公开宣判、普法宣传活动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拓展禁毒斗争实效。

Q法院在毒品犯罪中如何把握从严惩处与从宽处理的关系?
答:睢宁法院在毒品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对于毒品再犯、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难以改造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同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审判工作中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立功、从犯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Q睢宁法院在禁毒工作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直以来,睢宁法院在加大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力度的同时,重视审判职能延伸。以“禁毒宣传月”“国际禁毒日”等重要节点为依托,加大宣传力度,举办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向在校学生、居民群众宣传毒品危害,不断强化青少年对毒品的辨识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防范和抵制毒品。

涂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情简介】
(一)贩卖毒品罪

1.2021年2月,被告人涂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某住处,以4000元的价格向晏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9克。

2.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涂某在其住处,以80元每颗的价格三次向余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约0.64克),收取毒资600元。

2021年6月,被告人涂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抓捕被告人涂某时在其住处搜查并扣押了3包毒品疑似物,均用白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经鉴定,上述药片状固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1年2月16日,被告人涂某在向晏某出售毒品后,容留晏某在其住处吸食。

2.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涂某在向余某出售毒品后,先后3次容留余某在其住处吸食。

【法院裁判】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涂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涂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综合被告人涂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睢宁法院以被告人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涂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成瘾性,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进而引发侵权、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公民人身安全、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都有严重危害,所以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始终持高压态势。打击毒品犯罪不仅要从制毒源头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容留他人吸毒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影响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所以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不论是有偿提供场所还是无偿提供场所,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参与吸毒、是否收取费用,都属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

陈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以950元的价格将0.5克毒品通过邮寄方式贩卖给李某。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贩卖的毒品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裁判】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睢宁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快递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快递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加隐蔽化、多样化,为毒品犯罪的打击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此类涉毒品案件,不仅有效遏制快递行业毒品多发势头,及时斩断毒品流通新渠道,同时也提醒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提高警惕意识,在工作中提高识毒、防毒、禁毒意识。

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案情简介】
2019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出于食用目的,在菜园地种植罂粟,后将成熟后的罂粟壳放置在自己家中。2020年12月,睢宁县公安局民警至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当场查获172棵罂粟壳,经称重,罂粟种子计150.53g。经鉴定,涉案种子的发芽率为89.67%。

【法院裁判】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委托睢宁县司法局考察认为,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李某某无再犯罪可能性,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睢宁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很多人认为在自己家里种一点罂粟或者弄点罂粟来吃不是什么大问题,实际上,不仅种植罂粟违法,存放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也是违法行为。我国明令禁止一切未经许可擅自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非法持有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法》。广大群众一定要加强对毒品的认识,辨别毒品原植物,筑起对毒品原植物“零触碰”的高压线,自觉抵制毒品。



 
来源:刑庭 朱昱洁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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