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睢宁法院刑事审判庭介绍了毒品犯罪的主要态势和特点,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持续下降。近年来,随着毒品管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打击成效显现。2022年睢宁法院依法审结涉毒品案件10件29人,2023年至今依法审结涉毒品案件2件2人,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90%。二是涉案毒品仍以传统毒品为主。近年睢宁法院审结涉毒案件涉案毒品主要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非磷酸可待因糖浆,暂未审理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三是涉毒案件刑期以实刑为主,缓刑适用较少。睢宁法院近五年审结生效的毒品案件中,涉案89人,判处实刑的85人,占比95.51%,判处缓刑4人,占比4.49%。且适用缓刑的多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凸显司法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决心。四是涉毒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再犯罪率高。近五年睢宁法院判处的89名涉毒案件被告人中,具有吸毒史或相关犯罪前科共计57人,占比高达64.04%。五是网下与网上毒品犯罪交织。随着对传统毒品犯罪交易渠道的打击,毒品犯罪网络化特征日益明显,形式更加隐蔽,打击难度更大。网络毒品犯罪主要依托“互联网+物流”模式进行交易,犯罪分子在即时通讯软件上使用代称、暗语等商谈交易,通过社交软件、虚拟货币等结算毒资,再利用快递物流寄送毒品,呈现“人钱分离、钱货分离、人货分离、少量多次”的特点,查处犯罪难度更大。
睢宁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打击各类涉毒品犯罪案件。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方针,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对职业毒贩、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在毒品犯罪中严格适用非监禁刑。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及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实现刑罚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是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毒品案件审判质量。在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强化程序意识,牢固树立铁案意识,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切实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
1.2021年2月,被告人涂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某住处,以4000元的价格向晏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9克。
2.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涂某在其住处,以80元每颗的价格三次向余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约0.64克),收取毒资600元。
2021年6月,被告人涂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抓捕被告人涂某时在其住处搜查并扣押了3包毒品疑似物,均用白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经鉴定,上述药片状固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1.2021年2月16日,被告人涂某在向晏某出售毒品后,容留晏某在其住处吸食。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涂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涂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委托睢宁县司法局考察认为,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李某某无再犯罪可能性,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