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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关于徐州通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破产企业招募管理人公告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02 15:10:57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本院对徐州通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破产企业公开选任管理人,邀请徐州入册社会中介机构积极报名参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徐州通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邱集镇姚圩村王东组24号,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鑫。

(二)徐州正舟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魏集镇姜庄村仲庙组,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田桂荣。

(三)江苏恒真玻乐真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梁集镇高铁科技产业园3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泽诚。

(四)江苏煌朝真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梁集镇高铁科技产业园3号,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泽诚。

(五)江苏中春锦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园6号楼401室,注册资本1073.6万元,法定代表人程晋忠。

(六)徐州君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街道红叶树农贸市场负一层和四层,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可。

(七)徐州燕归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睢宁县睢城街道天虹北路36号奥体.清华苑A24幢1单元103号,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马轩。

(八)徐州福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街道工业集中区1号,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朱光亚。

(九)睢宁县九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人民东路299号,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丁丹。



二、申报条件


1.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编入徐州市管理人名册的二级、三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有企业破产案件办理经验。

5.申报机构在本院办理的未结破产案件不得多于5件。



三、管理人确定方式


本次9件破产案件(见附件2),每件案件确定1家机构担任管理人,其中江苏恒真玻乐真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煌朝真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两案指定1家机构担任管理人,本院将通过评审与随机摇号相结合的方式选定每件案件管理人。


四、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2024年9月1日17时前,将报名表电子档pdf版本(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至睢宁法院执破一体化中心指定邮箱,1778787227@qq.com。

联系人:沈丽娜,联系电话:19805014009。

本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附件

1.《睢宁县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报名表》

2.案件明细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1.《睢宁县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报名表》



2.案件明细



 
来源:睢宁法院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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