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报警给他人带来损失?法院:
2023年春节期间,胡某某夫妻驾车回家途中,因让路问题与张某夫妻发生争执并发生冲突,张某报警称胡某某开车故意将其撞倒,碾压其右手受伤。接到报案后,睢宁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案立案调查,并于立案当日出具《证据保全决定书》,决定扣押胡某某案涉汽车三十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均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本案中,通过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来看,张某报警称胡某某故意将其撞倒,并辗轧其右手部的事实不能成立。从公安机关对事发现场目击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来看,张某夫妻对于事发时现场的实际情况应当具有清楚的认识,张某夫妻在此状况下报警,无疑具有过错,因此,张某夫妻应当向胡某某赔礼道歉。
对于店铺营业损失,首先,胡某某夫妻提供微信、支付宝收入明细表以证明自己的损失,但其所提供的“收入明细表”实质上是微信、支付宝流水总计,流水并不能代表实际收入,不能作为认定店铺实际营业损失的依据。其次,分析胡某某夫妻流水,并不能得出营业收入减少的结论。最后,根据公安机关卷宗显示,公安机关是分开对胡某某夫妻进行询问,时间安排上已有照顾胡某某夫妻经营店铺的考虑。因此,对于胡某某夫妻营业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租车费用,本院认为,张某夫妻的报警行为与案涉车辆被扣押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该车辆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而且往返距离较远,势必会导致胡某某夫妻产生替代性交通费。但是,替代性交通费的数额应具有“合理性”,即便是租用车辆,也是满足通行需求即可,而不能提高使用通勤车辆的档次,造成超额支出。胡某某夫妻提供的《借车合同》以及收款收据以证明自己的开支,但该笔开支明显超过必要支出水平,同时胡某某夫妻也未能提供发票或者转账记录证明实际支出,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考虑替代性交通费的必然产生,以及春节期间通行费用的普遍上涨,本院酌定交通费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