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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报警给他人带来损失?法院:判赔!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09 10:18:13 打印 字号: | |
遇到危险拨打“110”报警,警察叔叔定会竭尽所能给予帮助,但是有些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夸大事实、谎报警情,不仅占用和浪费警力资源,还会给相对人带去不少困扰甚至造成损失。近日,睢宁法院李集法庭就审理了一起恶意报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


恶意报警给他人带来损失法院:

【案情简介】

2023年春节期间,胡某某夫妻驾车回家途中,因让路问题与张某夫妻发生争执并发生冲突,张某报警称胡某某开车故意将其撞倒,碾压其右手受伤。接到报案后,睢宁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案立案调查,并于立案当日出具《证据保全决定书》,决定扣押胡某某案涉汽车三十日。

后经调查,睢宁县公安局认为认定胡某某故意伤害张某的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胡某某夫妻认为张某夫妻捏造事实报警,导致车辆被扣,自己不得不高价租赁汽车用于通勤、运货,同时为了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在春节旺季期间多次闭店,导致收入减少,产生了损失,因此胡某某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夫妻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均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本案中,通过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来看,张某报警称胡某某故意将其撞倒,并辗轧其右手部的事实不能成立。从公安机关对事发现场目击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来看,张某夫妻对于事发时现场的实际情况应当具有清楚的认识,张某夫妻在此状况下报警,无疑具有过错,因此,张某夫妻应当向胡某某赔礼道歉。

对于店铺营业损失,首先,胡某某夫妻提供微信、支付宝收入明细表以证明自己的损失,但其所提供的“收入明细表”实质上是微信、支付宝流水总计,流水并不能代表实际收入,不能作为认定店铺实际营业损失的依据。其次,分析胡某某夫妻流水,并不能得出营业收入减少的结论。最后,根据公安机关卷宗显示,公安机关是分开对胡某某夫妻进行询问,时间安排上已有照顾胡某某夫妻经营店铺的考虑。因此,对于胡某某夫妻营业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租车费用,本院认为,张某夫妻的报警行为与案涉车辆被扣押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该车辆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而且往返距离较远,势必会导致胡某某夫妻产生替代性交通费。但是,替代性交通费的数额应具有“合理性”,即便是租用车辆,也是满足通行需求即可,而不能提高使用通勤车辆的档次,造成超额支出。胡某某夫妻提供的《借车合同》以及收款收据以证明自己的开支,但该笔开支明显超过必要支出水平,同时胡某某夫妻也未能提供发票或者转账记录证明实际支出,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考虑替代性交通费的必然产生,以及春节期间通行费用的普遍上涨,本院酌定交通费为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夫妻向胡某某夫妻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5000元,驳回胡某某夫妻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谦让友善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春节本是阖家欢乐的时刻,因让路这一简单小事产生纠纷,恶意报警,无疑不智,不仅让冲突升级,同时恶意报警也浪费本就紧缺的警力资源,其后果严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因让路问题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影响心情的同时,部分行为甚至会触犯刑法,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狭路相逢并非勇者胜,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与其心烦气躁令事情变得更糟,不如心平气和让糟糕的事情变得更好。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知法、学法、守法。产生矛盾纠纷时,应理性沟通,不能逞一时之快。



 
来源:李集法庭 王硕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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