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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 打击诈骗不放假 | 睢宁法院发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4-09-30 17:14:23 打印 字号: | |
值国庆小长假来临,为进一步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提高广大群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防范和抵制电信网络诈骗,睢宁法院发布3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警示大家防范电信诈骗。



案例一:是真是假分不清 网上恋爱不轻信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邵某某(男)为非法获利,在网上虚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仝某某交往“恋爱”,并多次编造虚假理由向其索要钱财,骗取仝某某人民币22422.3元及苹果手机一部(购买价格5399元),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已退赔仝某某2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邵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赔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交友”、“网恋”等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件。“网恋”因带有一定的虚拟性,成为诈骗犯罪的易发地。在此,法官提醒:在恋爱交往中,面对“糖衣炮弹”,不要轻易相信,并寻找合适的机会核实对方的身份。在涉及金钱往来时,保持高度警惕,务必核实其真实性,谨慎决定,以免落入诈骗的陷阱,人财两空。


案例二:帮助取现需谨慎 莫因贪财犯了罪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许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身份不明)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供他人接收资金24999元,后根据他人安排在银行柜台取现24500元并交给他人,被告人许某并从中获利499元。经核实,许某上述银行卡接收的24999元资金,均系被害人胡某某被骗资金。被告人许某在审判阶段主动退缴现金人民币245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9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银行卡并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提供银行卡给上线接收赃款,并帮助取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在此,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以身试法,切莫为蝇头小利而锒铛入狱,断送前程。


案例三:提供银行卡要谨慎  获刑帮信罪莫追悔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杨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结算。经查实,该银行卡共接收资金64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23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虽未直接参与诈骗犯罪活动,但是实际上已经成为犯罪的帮凶。在此,法官提醒: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请勿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请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



 
来源:睢宁法院 刑庭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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