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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召开守信、失信、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31 10:05:11 打印 字号: | |

12月26日,睢宁法院召开守信、失信、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今年以来执行行动的举措和成效,并发布了守信、失信、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近年来,睢宁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践行“有行动就有感动”执行精神,积极开展“小标的大民生”、“打击拒执”、“终本清仓”、“交叉执行”等专项行动,综合运用“凌晨早起”、“午间错时”、“假日出击”等多种方式拘传、拘留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倡导诚实守信、打击失信违法,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依法捍卫司法威严。


【守信典型案例】

身患癌症坚持履约

借钱还款践行诚信

【基本案情】
曹某与徐州某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睢宁法院判决徐州某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曹某货款1036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州某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曹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详细了解该案来龙去脉,曹某为河南省人,在当地大量承揽山区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工程,钢材需求量巨大,遂从睢宁县某地区进购钢材,与徐州某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双方合作融洽。在一次将巨额材料款汇至徐州某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业务员账户后,该业务员将款项据为己有且挥霍一空,现仍在服刑中。该案双方当事人从某种角度上都属于“受害人”,申请人支付价款却未收到等价值的钢材,被执行人未收到价款却要负返还价款的责任。
睢宁法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登记的经营地、所在社区调查,查明近几年因疫情和国际国内环境变化的影响,被执行人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办公人员,无财产线索,企业现已名存实亡;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公司章程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为一人独资公司,遂联系其股东并将案件详情和申请人状况向其告知,发现该股东现身患癌症晚期,手术花费巨大且经济能力严重匮乏,但其表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该偿还,毋庸置疑,愿意与申请人沟通协商。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河南赶赴本地后,承办人四日内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的股东通过其亲属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615461元,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申请人因本案陷入困境,被执行人亦无偿还能力,即使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案件已然进入死胡同,产生了一个无结果的结果。本案通过多次组织调解、法律释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达成协议,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被执行人股东的人身权益,实现了保障民生与经济发展两不误的良好效果,也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同时,被执行人的股东在生命最后阶段不忘守法、守信,彰显了新时代企业家宝贵的品质。

‍【失信典型案例】

纳失显威力 主动履行解纠纷


【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倪某应返还周某某22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倪某银行账户上仅有少量存款,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倪某无其他作为被执行案件,且被执行人倪某正值壮年,存在合理预期收入,未来具备相应履行能力。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睢宁法院决定对倪某采取纳失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倪南在被采取纳失措施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该案履行完毕后睢宁法院第一时间解除了对倪某的强制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睢宁法院注重发挥失信措施威慑作用,推动提升信用惩戒管理的有效性。结合被执行人经济现状、身体年龄条件等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进行科学研判,通过纳失、限高措施对被执行人予以威慑,督促其在获得收入后主动履行义务,并在结案后第一时间解除纳失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工作生活的影响,实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权益双面保护。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穷尽措施无财产

司法救助解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2年,经睢宁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某50万余元。因义务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立案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奈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案件终本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行人下落不明,十几年来,已更换六位执行法官,均未执行到位,但历任法官都未放弃执行,在2024年8月份的一次集中执行行动时,终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拘传被执行人。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发现被执行人身患重病,无履行能力,考虑到申请人也家庭困难,后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成功化解一起十余年的纠纷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实践中经常遇到交通肇事、人身损害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兑付权利的情况。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身患重病,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睢宁法院践行善意明文理念,通过司法救助解决两个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让申请执行人家庭的权利得到保障,又让被执行人家庭得到新生,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同情,彰显出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温度。




 

来源:睢宁法院 执行局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魏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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