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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执“刑”② | 全县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

作者: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5-01-02 15:10:02 打印 字号: | |
12月30日,全县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会议对2024年全县政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应鹏,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周新宇,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媛,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杨阳出席会议。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县法院开展集中执行行动225次,拘传被执行人788人,搜查1423次,司法拘留221人专项行动期间,县法院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15条,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审判,共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7件7人。县法院对上述拒执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宣判现场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传唤了30余名被执行人到场旁听,充分感受司法震慑。

吴应鹏指出,各政法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工作任务抓细抓实;要坚持党委领导,强化协助配合,兼顾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强组织保障,强化长效机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探索、完善政法机关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机制,深化专项行动影响,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公开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某隐匿租金收入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睢宁县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确定某某应偿还吴某某140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某一直不履行判决。吴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某某收到财产报告令后未如实申报财产,且将其承租的梨园等出租、转租他人,共收取租金140余万元,并故意隐匿相关租金收入,将钱款用于家庭开支及清偿他人债务等,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长期拒不执行,不如实申报财产,故意隐匿租金达140余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及偿还他人债务,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权威。对某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二

孙某某隐匿、转移拆迁补偿款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睢宁县人民法院先后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孙某某偿还李某某等人借款、劳务费等近40万元。判决生效后,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

2019年,被告人某某农村老屋拆迁过程中,其为隐匿拆迁款项,故意以其母亲名义进行评估、拆迁,后领取虚假登记在其母亲名下的拆迁款、过渡费2.6万余元,并通过其亲戚银行卡接收拆迁款10余万元,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新增财产或财产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本案中,被执行人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使用他人名义和银行卡隐匿、转移拆迁资金,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某某拒不报告财产、转移财产,有资金可供执行仍拒不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定罪处罚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效果。

案例三

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张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及期限。后某某一直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睢宁县人民法院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对某某所有的机器进行查封,并启动评估程序进行处置。被告人某某明知上述机器被法院查封,仍于2023年2月将机器借给其朋友周某使用,且因欠货款无力偿还,同意其朋友变卖机器用来折抵所欠货款,后该机器被周某变卖。

案发后,某某将变卖机器所得的款项退还至法院执行账户。
裁判结果: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某某系坦白,且具有认罪认罚、退缴变卖所得款项等情节,遂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某明知其所有的机器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仍予以非法变卖,情节严重,应当对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其在案发后已经将变卖机器所得的款项主动退还到法院执行账户,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也体现了在打击拒执类犯罪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四
杨某某隐匿、转移被查封财产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睢宁县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杨某某支付某公司工程款70余万元及利息等,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某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对某某名下财产查询,发现其名下仅有一辆机动车(价值3万余元)和位于外地的一处不动产可供执行。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过程中发现某某早已于2017年将房产转移给他人,导致该不动产无法查封。法院又裁定扣押上述机动车,要求某某及其他占有、使用该机动车人员将车辆移交法院。某某收到裁定后,拒不交出车辆,并将车辆转移、藏匿。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某某已就本案所涉执行案件与申请人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

裁判结果: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某某系坦白,具有认罪认罚、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部分履行等情节,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某欠付其他公司工程款达七十余万元,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匿、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其名下的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某某在审理期间能够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部分履行,对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该案的判决对其他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体现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立场,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来源:睢宁法院
责任编辑:睢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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