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应鹏指出,各政法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工作任务抓细抓实;要坚持党委领导,强化协助配合,兼顾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强组织保障,强化长效机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探索、完善政法机关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机制,深化专项行动影响,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公开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赵某某隐匿租金收入逃避执行案
2012年11月,睢宁县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确定赵某某应偿还吴某某140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某一直不履行判决。吴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赵某某收到财产报告令后未如实申报财产,且将其承租的梨园等出租、转租他人,共收取租金140余万元,并故意隐匿相关租金收入,将钱款用于家庭开支及清偿他人债务等,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长期拒不执行,不如实申报财产,故意隐匿租金达140余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及偿还他人债务,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权威。对赵某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二
孙某某隐匿、转移拆迁补偿款案
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睢宁县人民法院先后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孙某某偿还李某某等人借款、劳务费等近40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
2019年,被告人孙某某农村老屋拆迁过程中,其为隐匿拆迁款项,故意以其母亲名义进行评估、拆迁,后领取虚假登记在其母亲名下的拆迁款、过渡费2.6万余元,并通过其亲戚银行卡接收拆迁款10余万元,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执行人有新增财产或财产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使用他人名义和银行卡隐匿、转移拆迁资金,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孙某某拒不报告财产、转移财产,有资金可供执行仍拒不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定罪处罚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效果。
案例三
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2022年9月,张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及期限。后王某某一直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睢宁县人民法院向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对王某某所有的机器进行查封,并启动评估程序进行处置。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上述机器被法院查封,仍于2023年2月将机器借给其朋友周某使用,且因欠货款无力偿还,同意其朋友变卖机器用来折抵所欠货款,后该机器被周某变卖。
2021年6月,睢宁县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杨某某支付某公司工程款70余万元及利息等,杨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人杨某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对杨某某名下财产查询,发现其名下仅有一辆机动车(价值3万余元)和位于外地的一处不动产可供执行。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早已于2017年将房产转移给他人,导致该不动产无法查封。法院又裁定扣押上述机动车,要求杨某某及其他占有、使用该机动车人员将车辆移交法院。杨某某收到裁定后,拒不交出车辆,并将车辆转移、藏匿。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已就本案所涉执行案件与申请人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具有认罪认罚、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部分履行等情节,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